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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河北省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河北省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 简称“专家组”)的作用,确保专家组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河 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 理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专家组成员的资格认定、选任以及专 家组的工作、活动、日常管理等。第三条 省局特种设备局负责专家组建设和专家管理工作。 河北省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受省局特种 设备局委托,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第二章 专家组的建立和管理第四条省局特种设备局职责,主要包括:(一)提出专家
2、基本条件,组织制定专家使用管理制度;(二)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专家参加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涉 及特种设备较大影响社会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及时支付 专家劳动报酬;(三)对特检中心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指导各市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组建设工作。第五条特检中心职责,主要包括:(一)参与制定专家使用管理制度;(二)承担专家组数据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包括加强专 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发专家库管理系统,并负责日常维 护和管理等;(三)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与联系工作,包括派发任务书, 专家选聘、调整、培训、考核、换届等;(四)对专家参加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情况,及时进行核实, 并录入信
3、息化管理系统;(五)根据专家参加指定工作的表现情况,对专家实行评价, 作为续聘、解聘专家的主要依据;(六)对专家提出的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进行收集汇总和 初步研究,视情况及时上报省局特种设备局;(七)组织专家进行事故应急和调查专题交流。第六条专家来源。专家应来源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或使用 单位、行业组织、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等,专业应涵盖机械、机 电、自动化、力学、金属材料、无损检测、化工工艺等。第七条 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认真严谨,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具有较强 的组织
4、协调能力;(二)在本专业有较深的造诣,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 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能够对自己所从事专业领域的安全 状况提供独立、公正的见解和判断;(三)从事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或一线实践工作 10年以上。(四)具备下列其中一项: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 .持有A类安全监察员证;3 .具备特殊专业技术能力。(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应急或事故调查工作,年龄 原则上不超过65岁。第八条 专家组分为承压类和机电类。承压类专家组包括锅 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等生产、使用、检验、监察领域 的专家;机电类专家组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 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5、辆等生产、使用、检验、监察领 域的专家。第九条推选程序。省局适时发布推荐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 家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条件要求推荐专业领域内相应 专家人员名单,并填报专家推荐表报送省局特种设备局;省 局特种设备局、特检中心对报送专家进行审核、评价、遴选,择 优拟定专家组人员名单,报省局领导同志审定、批准后,以省局 文件形式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 站予以公布。第十条 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专 家时从省专家组中遴选产生,在征求本人同意后报送。第十一条 专家调整。专家每五年一次集中调整。省局根据 工作需要,以及专家工作表现和评价情况,可不定期对专家进行
6、 删减或增补;增补的专家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第十二条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任期内三次以上(含三次)未参加指派 任务;(二)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做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S)违反保密纪律,擅自发表不适当的言论;(四)工作质量低劣,存在明显错误或主观过失;(五)指派任务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工作内容和方式第十三条专家组工作主要是为全省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 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具体包括:(一)参加本省范围内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 应急处置、调查处理。(二
7、)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应急 管理方面的调查研究。(三)受委托,对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或者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进行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四)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提出预防措施和安全监察、 检验或专项整治工作的建议。(五)为应急救援演练和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六)参与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活动。(七)办理省局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 省局特种设备局通过发送专家调用通知单(见 附录1),调用专家参加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活动,紧急情况 下,可先以电话方式通知专家,并做好沟通记录,随后及时补发 专家调用通知单。对于需要专家参加的交流研讨、专题调研、 教育培训
8、等活动,特检中心以纸质通知方式通知专家。第十五条 为及时识别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修理、检验、监察等方面存在的风险,专家应每年至少报送一次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信息表(见附录2),对风险进行科学的 分析和评价,提出相应措施建议,推动行业有效地降低或消除风险。第十六条 专家的权利,主要包括:(一)要求聘任、调用单位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障条件,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二)对专家的使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不 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十七条专家的义务,主要包括:(一)接受省局特种设备局、特检中心的管理;(二)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应
9、急处置、调查 处理,工作完成后及时提交工作报告;(S)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公正、 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认真遵守回避制度,未经任务委 派单位允许,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五)个人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时, 应及时报告特检中心。第十八条 各市局因工作需要调用省专家组成员,应向省局 特种设备局申请并经同意。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九条 特检中心配合省局特种设备局研究制定专家组 年度工作安排和经费预算。第二十条 特检中心经常性的组织专家开展交流研讨、专题 调研、教育培训等活动,加强法律法规、工作程序、专业技术等 方面的培训,提高专家的技术
10、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原则,专家使用单位承 担专家参加活动必要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并按照有 关规定,支付专家的劳动报酬。参加应急处置、事故调查时,使 用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应当为 专家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第二十二条 各市局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 级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组。省、市局在专家组建设中应充分利 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局特种设备局负责解释。附录1专家调用通知单专家:根据河北省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组管理办法和工作需 要,现调用您参加有关工作。工作主要内容:;工作时间约 天。期间,交通费、食宿费、专家费由承担。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联系人:XXX,电话:XXXXXXXXXXX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年 月 日抄送:(专家使用单位)附录2特种设备安全风险信息表风险信息描述:(纸面不敷,可另附页)信息来源:措施建议:信息提供人:C签名)日期:年 月日单位名称:地 址:邮 编:电 话: 手 机: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