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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 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IkV and under feeder cableengineering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 50258961总 贝U1.0.1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 订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I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0.3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 同意,方可进行。1.04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
2、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 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1.0.6配线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及产品技术 文件的规定。1.0.7配线工程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0.7.1对配线工程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杂物应清除。1.0.7.2对配线工程会造成污损的建筑装修工作应全部结束。1.0.7.3在埋有电线保护管的大型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保护管引出 口座标和高程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1.0.7.4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支架、螺栓等预埋件,应在建筑工 程施工时预埋。107.5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和尺寸应符
3、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埋设牢固。1.0.8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将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孔、洞、沟、 槽等修补完整。1.09电气线路经过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处,应装设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导线应留有余量。1.0.11电气线路与管道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1.0.12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盒(箱)等黑色金属附件,均应 镀锌或涂防腐漆。1.0.13配线工程中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和接零应可靠。1.0.14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 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酉己管2.1 一般规定2.1.1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电线保护管
4、,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2.1.2 当线路暗配时,电线保护管宜沿最近的路线敷设,并应减少弯曲。埋入建筑 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2.1.3 进入落地式配电箱的电线保护管,排列应整齐,管口宜高出配电箱基础面 5080mmo2.1.4 电线保护管不宜穿过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 保护措施。2.1.5 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陷和裂缝,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2.1.6 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1.1.1 当线路明配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两个接线盒间只有 一个弯曲时,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
5、径的4倍。1.1.1.2 当线路暗配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埋设于地下或混凝 土内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0倍。2.1.7 当电线保护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中间应增设接线盒或拉线盒,且接线盒或拉线盒的位置应便于穿线:2.1.7.1 管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2.1.7.2 管长度每超过20m,有一个弯曲。2.1.7.3 管长度每超过15m,有二个弯曲。2.1.7.4 管长度每超过8m,有三个弯曲。2.1.8 垂直敷设的电线保护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设固定导线用的拉线盒:2.1.8.1 管内导线截面为50mr2及以下,长度每超过30n2.1.8.2 管内导线截面为70-95
6、mm2,长度每超过20mo2.1.8.3 管内导线截面为120240mm2,长度每超过18mo2.1.9 水平或垂直敷设的明配电线保护管,其水平或垂直安装的允许偏差为15%0,全长偏差不应大于管内径的12o2.1.10 在TNS、77V-JS系统中,当金属电线保护管、金属盒(箱)、塑料电 线保护管、塑料盒(箱)混合使用时逢属电线保护管和金属盒(箱)必须与保护地 线(先线)有可靠的电气连接。2.2钢管敷设2.2.1 潮湿场所和直埋于地下的电线保护管,应采用厚壁钢管或防液型可挠金属 电线保护管;干燥场所的电线保护管宜采用薄壁钢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2.2.2 钢管的内壁、外壁均应作防腐处理。当埋
7、设于混凝土内时,钢管外壁可不 作防腐处理;直埋于土层内的钢管外壁应涂两度沥青;采用镀锌钢管时,锌层剥 落处应涂防腐漆。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防腐处理。2.2.3 钢管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无铁屑及毛刺,切断口应平整,管口应光 滑。2.2.4 钢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2.2.4.1 采用螺纹连接时,管端螺纹长度不应小于管接头长度的1/2;连接后, 其螺纹宜外露23扣。螺纹表面应光滑、无缺损。2.2.42 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长度宜为管外径的1.53倍,管与管的对口处 螺钉应拧紧;在振动的场所,紧定螺钉应有防松动措施。2.2.43 镀锌钢管和薄壁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或套管紧定螺钉连接
8、,不应采用熔焊连接。2.2.44 钢管连接处的管内表面应平整、光滑。2.2.5 钢管与盒(箱)或设备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2.2.5.1 暗配的黑色钢管与氯箱)连接可采用焊接连接,管口宜高出氯箱)内壁 3 5mm,且焊后应补涂防腐漆;明配钢管或暗配的镀锌钢管与盒(箱)连接应采用 锁紧螺母或护圈帽固定,用锁紧螺母固定的管端螺纹宜外露锁紧螺母23扣。2.252当钢管与设备直接连接时,应将钢管敷设到设备的接线盒内。2.2.53 当钢管与设备间接连接时,对室内干燥场所,钢管端部宜增设电线保护 软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后引入设备的接线盒内,且钢管管口应包扎紧密;对室 外或室内潮湿场所,钢管端部应增设防水
9、弯头,导线应加套保护软管,经弯成滴 水弧状后再引入设备的接线盒。225.4与设备连接的钢管管与地面的距离宜大于200mmO2.2.6 钢管的接地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2.2.6.1 当黑色钢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应焊接跨接接地线或采用专 用接地线卡跨接。2.2.6.2 镀锌钢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的跨接接地线宜采用专用接地线卡跨 按,不应采用熔焊连接。2.2.7 安装电器的部位应设置接线盒。2.2.8 明配钢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应均匀,钢管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 表2.2.8的规定;管卡与终端、弯头中点、电气器具或盒(箱)边缘的距离宜为 150-500mmo表228钢管管卡间的最大距
10、离敷设方式钢管种类钢管直径(mm)15-2025-3240-5065以上管卡间最大距离(m)吊架、支架或沿 墙敷设厚壁钢管1.52.02.53.5薄壁钢管1.01.52.02.3金属软管敷设2.3.1 钢管与电气设备、器具间的电线保护管宜采用金属软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 护管;金属软管的长度不宜大于2m。2.3.2 金属软管应敷设在不易受机械损伤的干燥场所,且不应直埋于地下或混凝 土中。当在潮湿等特殊场所使用金属软管时,应采用带有非金属护套且附配套连 接器件的防液型金属软管,其护套应经过阻燃处理。2.3.3 金属软管不应退绞、松散,中间不应有接头;与设备、器具连接时,应采用 专用接头,连接处应密封
11、可靠;防液型金属软管的连接处应密封良好。2.3.4 金属软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2.3.4.1 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软管外径的6倍。2.3.42 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1m,管卡与终端、弯头中点的距离宜为300mm。2.3.43 与嵌入式灯具或类似器具连接的金属软管,其末端的固定管卡,宜安装 在自灯具、器具边缘起沿软管长度的Im处。2.3.5金属软管应可靠接地,且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2.4塑料管敷设2.4.1 保护电线用的塑料管及其配件必须由阻燃处理的材料制成,塑料管外壁应 有间距不大于Im的连续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2.4.2 塑料管不应敷设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2.4.3 塑料管管口
12、应平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应采用插入法连接;连接处结合面应涂专用胶合剂,接口应牢固密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2.4.3.1 管与管之间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长度宜为管外径的1.5 3倍;管与管2.43.2管与器件连接时,插入深度宜为管外径的1.1 1.8倍。2.4.4 硬塑料管沿建筑物、构筑物表面敷设时,应按设计规定装设温度补偿装置。2.4.5 明配硬塑料管在穿过楼板易受机械损伤的地方,应采用钢管保护,其保护高 度距楼板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o2.4.6 直埋于地下或楼板内的硬塑料管,在露出地面易受机械损伤的一段,应采取 保护措施。2.4.7 塑料管直埋于现浇混凝土内,在浇捣混
13、凝土时,应采取防止塑料管发生机械 损伤的措施。2.4.8 塑料管及其配件的敷设、安装和煨弯制作,均应在原材料规定的允许环境温 度下进行,其温度不宜低于-15。02.4.9 塑料管在破砌墙体上剔槽敷设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Mlo的水泥砂浆抹 面保护,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2.4.10 明配硬塑料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应均匀,管卡间最大距离应符合表2410的规定。管卡与终端、转弯中点、电气器具或盒(箱)边缘的距离为 150-500mmo表2.4.10硬塑料管管卡间最大距离(m)敷设方式管内径(mm)20及以下25-4050及以上吊架、支架或沿墙敷设1.01.52.02.4.11 形式敷设
14、半硬塑料管或波纹管宜减少弯曲,当直线段长度超过15m或直角 弯超过三个时,应增设接线盒。3酉己线3.1 一般规定3.1.1 配线所采用的导线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不同敷设 方式导线线芯的最小截面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3.1.2 配线的布置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室外绝缘导线与建筑物、 构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室内、室外绝缘导线之间的 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室内、室外绝缘导线与地面之间的最小距 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3.1.3 导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3.1.3.1 当设计无特殊规定时,导线的芯线应采用焊接、压板压接或套
15、管连接。3.1.3.2 导线与设备、器具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截面为IOmm2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和单股铝芯线可直接与设备、器具的端子 连接;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多股铝芯线和截面大于2.5mm2的多股铜芯线的终端,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 子外,应焊接或压接端子后再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3.1.3.3 熔焊连接的焊缝,不应有凹陷、夹渣、断股、裂缝及根部未焊合的缺陷 焊缝的外形尺寸应符合焊接工艺评定文件的规定,焊接后应清除残余焊药和焊渣。3.1.3.4 锡焊连接的焊缝应饱满,表面光滑;焊剂应无腐蚀性,焊接后应清除残 余焊剂。3.1.3.5 压板或其他专用夹具,应与导线线芯规格相匹配;紧固件应拧紧到位, 防松装置应齐全。3.1.3.6 套管连接器和压模等应与导线线芯规格相匹配;压接时,压接深度、压 口数量和压接长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3.1.3.7 剖开导线绝缘层时,不应损伤芯线;芯线连接后,绝缘带应包缠均匀紧 密,其绝缘强度不应低于导线原绝缘层的绝缘强度;在接线端子的根部与导线绝缘 层间的空隙处,应采用绝缘带包缠严密。3.1.3.8 在配线的分支线连接处,干线不应受到支线的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