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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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2021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黑土地保护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黑土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第三条黑土地保护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全面保护、集约利用、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第四条黑土地保护利用应当建立健全党

3、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负责、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机制。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农业农村、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邮政宣里机构组成的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巡查保护利用黑土地情况,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

4、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实施巡查,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质量保护相关工作,推进落实田长制,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推广保护性耕作和科学施肥,对农业投入品等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黑土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盗挖、滥挖黑土和非法买卖黑土行为的排查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分布于林地、草原、湿地范围内黑土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5、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黑土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黑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和电子商务平台黑土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经营性运输车辆运输黑土行为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邮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黑土地保护利用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其所属部门负责黑土地保护利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第七条农业生产经营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保护黑土地,提高黑土地质量,维护

6、生态环境,并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彳罚首办事处开展黑土地保护工作。北大荒集团及国有农场应当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黑土地加强保护,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第八条黑土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加大黑土地保护资金支持力度,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保护黑土地。第十条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粮食主销区建立稳定粮食购销关系和黑土地保护合作机

7、制。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科技创新,加强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科学研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强化技术服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检验监测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等培养黑土地保护利用相关人才,建立人才交流机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检验监测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技术服务。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黑土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黑土地保护意识,支持开展黑土地

8、保护合作与交流,引导和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黑土地保护行动。第十四条每年5月25日所在周为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黑土地保护周组织开展黑土地保护主题活动。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黑土地的义务,对破坏黑土地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规划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防止黑土地退化,提升黑土地质量,改善黑土地生态环境。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保护黑土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各类用途土地,以利于黑土地水蚀、风蚀、冻融侵蚀等的预

9、防和治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整体集中连片治理,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目标任务、技术模式、保障措施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黑土地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行政、生态环

10、境、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的信息共享。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黑土地质量标准和其他保护标准。第二十条黑土地保护规划、质量标准和其他保护标准的编制、制定和调整,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第三章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激励机制,通过实施项目、保护试点和发放补贴等扶持政策,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

11、管理单位保护黑土地的积极性。农业生产经营者未尽到黑土地保护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耕地保护相关补贴,并可以将相关补贴交由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耕地保护支出,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投入的重点领域,并加大投入力度。省人民政府在高标准农田、农田水利、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农田防护林、土地复垦等项目资金安排上,积极支持黑土地保护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黑土地保护利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

12、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第二十五条禁止盗挖、滥挖、非法买卖、违法加工、违法运输、违法邮寄黑土。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黑土地认定和黑土地破坏鉴定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邮政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的综合治理能力。第二十六条实施田长制、林长制和河湖长制时,应当明确和落实黑土地保护责任。实施田长制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置省、市、县、乡、村和网格、户等七级田长。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13、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科学施肥,因地制宜推广秸秆直接还田、秸秆过腹转化、少耕免耕、深松深耕、轮作休耕等黑土地保护措施,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标准化种植方式,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推广水肥一体化等技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秸秆离田作业的,应当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减少黑土损失。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鼓励增施有机月睨斗,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支持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食用菌栽培废料等为主要原料的有机月睨斗研发、生产。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服务,鼓励和支持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

14、等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施药机械,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农药,科学减少除草剂等化学农药使用量。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使用农药,不得违法、违规使用国家限用农药。禁止使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药、月睨斗等农业投入品。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用薄膜,推广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第三十一条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农药、月睨斗、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药、月睨斗、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的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

15、化处理。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回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促进黑土地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第三十三条禁止向黑土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月睨斗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禁止使用不符

16、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第三十五条黑土地治理修复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公众参与、谁受益谁负责、谁损害谁负责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黑土地治理修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黑土地采取措施,组织治理修复。治理修复应当与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等要求协调一致。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或者有关管理单位主动采取措施,治理修复因自然灾害损毁的黑土地。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保证水土保持投入,加强坡耕地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侵蚀沟治理,实施沟头沟坡沟底加固防护,因地制宜组织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黑土地周边河流两岸、湖泊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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