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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DF-2023-0001合同编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说明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二、委托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时,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合同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
2、利、义务,就合同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咨询合同。对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需进一步明确的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补充约定。三、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三)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款进行修改
3、补充。在使用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款的约定,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款;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尸。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咨询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投资金
4、额:5 .资金来源:6 .建设工期或周期:7 .其他: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O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开始实施,至终结。总服务期为一天。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五、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与计取方式1 .合同价格形式:口固定总价;口固定单价;口固定费率;固定折扣率;口基本咨询费+效益费;其他:C2 .签约合同价(正常工作咨询费):人民币(大写)一(_元)。3 .计取方式:收费基数咨询费或计取方式详见专用条款及附录Ao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 .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5、如果有);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 .专用条款及附录;4 .通用条款;5 .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双方承诺1 .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依据资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咨询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 .咨询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服务
6、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内容,确保工作成果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成果要求,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_年_月_日。2 .订立地点:o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一份,咨询人执一份。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账号:开户银行:邮政编码:电话:电子信箱:咨询人:一(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账号:开户银行:邮政编码:电话:电子信箱:第二部分通用条款L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LL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
7、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L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 “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与咨询人,亦称“合同双方1.1.1. 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其他当事人。1.1.7. “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8. “附加
8、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款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包括合同期限延长、增加服务内容、增加服务范围、提高成果要求、赶工、非咨询人原因引起的重复或反复工作等。LL9.“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10.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1. “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2. “签约合同价”是指委托人与咨询人在合同签订时在协议书中所确定的正常工作咨询费总金额。不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的变更
9、和调整。1.1.13. “咨询费”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一定金额的服务报酬。包括正常工作咨询费、附加工作咨询费、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和节约投资奖励金额等。1.1.14. ”正常工作咨询费”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咨询费。1.1.15. “附加工作咨询费”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咨询费。1.1.16. “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是指咨询人对咨询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或优化建议被采纳且为项目节约了投资或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委托人应付给咨询人一定比例的费用。1.1.17. “节约投资奖励金额”是指咨询人对咨询项目确定
10、的投资控制目标进行有效管控且为项目节约了有效投资的,委托人应付给咨询人一定比例的费用。1.1.18.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9.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1.20. “时间”是指本合同约定按天(日)计算时间的,事件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
11、间为当日24时Y按月计算时间的,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1.2. 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4 .专用条款及附录;5 .通用条款;6 .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
12、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计价依据、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1. 委托人的权利2.1.1.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1.2. 委托人有权就造价咨询活动向咨询人提出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2.1.3. 委托人有权对咨询人的服务进行监督考核或履约评价。有关监督考核制度或履约评价标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4. 咨询人
13、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属实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团队成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2. 委托人的义务221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咨询人需要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和资料转交。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2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
14、询人员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2.3. 设定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工作时限从委托人按2.2.1条规定提供完整的资料后开始计算。如果委托人要求咨询人的工作时限小于标准工作时限或通常工作时限的,双方可协商一致相应增加咨询费。合同双方应该在协议书中约定具体的咨询服务期。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非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期限30日时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
15、的咨询费。2.2.4. 明确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本项目的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委托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咨询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撤换委托人代表。225.作出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签收咨询服务成果文件,按时足额向咨询人支付咨询费。3.咨询人的权利和义务3.1. 咨询人的权利3.1.1. 咨询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按附录C提供咨询工作所必需的依据资料,0在咨询活动过程中,若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不完整,咨询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补充相关资料。3.1.2. 咨询人进行咨询活动过程中,有权就与咨询活动有关的问题向第三人进行询问和调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