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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某茶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例一、案件来源:其他部移交案件20XX年X月X日,X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通知书,内容为某茶馆有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并向其出售酒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入口处及经营场所内未见“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标志。经进一步调查,20XX年X月X日凌晨1时许,有六名年轻人(其中四人为未成年人)在当事人店内饮酒,当事人工作人员未询问六名年轻人年龄,也未查验其身份证,直接向六名年轻人销售酒水,酒水消费金额217元。二、查处法律法规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XX年X月X日,X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7元、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对当事人复查,未发现当事人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三、案件警示酒是一种精神活性物质,未成年人正处在身体和心理发育期,饮酒对其心、肺、脑、肾等器官都有相应的损害,同时酒精还会使人意志消沉,青少年正处在人生起步和发展阶段,精神颓废、行为偏差等饮酒的后果。该案件的办理,有助于娱乐场所及烟酒经营者牢固树立保护未成年人意识,更好地保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