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支持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发展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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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支持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医药振兴发展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支持中药配方颗粒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安徽中医药产业提质扩量增效,制定本意见。一、扩大产业集群1 .强化中药配方颗粒产业支持。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医药领域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力争到2027年,孵化2家我省中药配方颗粒上市公司,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省内企业超过10家,配方颗粒年度营收超过10亿元,按国标或省标完成生产备案且在我省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超过500个,全省中药配方颗粒全产业链总产值进入全国前10位,产业规模和竞争力进入全国第一方阵。支持亳州市打造中药配方颗

2、粒产业基地。(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药监局,相关市、县人民政府)2 .大力招商引资、招大引强,加快形成中药配方颗粒产业集群。对引进中药配方颗粒企业的市,企业按国标或省标完成生产备案且在我省转化生产的,按引进企业的备案品种数、销售额由省政府给予相关市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引进的企业品种达到300399个,且年销售额达1亿元,给予100万元;引进的企业品种达到400499个,且年销售额达2亿元,给予200万元;引进的企业品种达到500个以上,且年销售额达3亿元,给予300万元。鼓励市、县(市、区)政府对落户我省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给予奖励。

3、落户企业除享受项目落户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给予本地企业相关行业管理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省药监局,相关市、县人民政府)3 .鼓励我省符合条件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企业向中药配方颗粒领域拓展。支持中成药生产企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之间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成为具备中药饮片炮制以及中药提取、浓缩、分离、干燥、制粒等中药配方颗粒完整生产能力的法人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审批。(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相关市、县人民政府)二、培育优势企业4 .加强金融支持。省生命健康产业主题母基金设立包含中药配方颗粒投向的中医药产业发展基金,重点关注我省中药配方颗粒重大项目建设和产业链上

4、下游,支持生产企业扩容、扩品。加大优质中药配方颗粒企业梯度培育和精准对接资本市场力度,鼓励各地对沪深北证交所首发上市企业给予奖补,在各地奖补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分阶段给予企业总额400万元奖补,对在省区域股权市场科创板挂牌并实施股改的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实施股改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改制完成并在安徽证监局首次辅导备案的企业,奖补160万元;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沪深北证交所正式受理的企业,奖补16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后补齐至400万元;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省财政一次性奖补10万元;在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成功转至北京证交

5、所上市的补齐400万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产品、授信规模、贷款期限及费率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符合条件的纳入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支持中药配方颗粒深加工产品制造,对符合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政策的项目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相关市、县人民政府)5 .加大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培育力度,鼓励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升规入统中药配方颗粒

6、生产企业,鼓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视情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6 .鼓励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支持企业打造“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对纳入数字化转型省级典型示范的项目,按项目设备、工业软件购置额,给予最高1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7 .突出中药配方颗粒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7、。鼓励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争创安徽省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8 .积极支持中药配方颗粒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展位费给予最高80%的补贴,单个展会最高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60万元;对国际产品认证费、境外商标注册费、境外专利申请费等给予最高70%的补贴,认证费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专利和商标注册费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三、鼓励研发创新9 .运用省科技计划项目加大对中药配方颗粒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工艺及质量控制等

8、关键技术研究。对新组建或重组挂牌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积极创建省重点实验室、省产业创新研究院(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企业研发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10 .支持重点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省联合共建学科重点实验室等中药配方颗粒研发平台,加速推进中药配方颗粒成果转化,促进各类创新要素有效集聚,为产业发展提供支撑。支持企业实验室CNAS认可,对实验室通过认可的企业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市

9、、县人民政府)11 .强化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按照竞争择优方式建设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评定的产业公共服务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投入)的20%予以补助,省级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四、完善标准体系12 .推进我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对尚无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和安徽省药品标准的,若外省已发布省级标准,且对应的中药材具有国家或安徽省中药材标准的品种,组织进行我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转化,满足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需求。(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13 .鼓励我省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联合开展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安全

10、性、中药配方颗粒与中药饮片临床疗效对比、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全过程和质量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监局)五、加大医保支持14 .动态调整我省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目录。每半年开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调整工作。新取得国家及我省药品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其对应的中药饮片品种已在医保药品目录内的,按程序新增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药监局)15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对已在我省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内,企业新取得国家、我省药品标准且通过省药监部门备案并推送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

11、无需生产企业申请,省医保局按月动态更新维护我省医保中药配方颗粒数据库,标识医保支付属性。(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药监局)16 .畅通中药配方颗粒网上采购渠道。对企业新增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申请,开通“绿色通道”。对材料齐全的企业申请实行“日受理、周挂网”,确保中药配方颗粒产品临床采购渠道畅通。进一步优化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模块功能,施行阳光交易,促进采购交易公开透明。(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六、引导临床使用17 .鼓励经审批或备案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中能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的医师和乡村医生均可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药配方颗粒使用的培训和考核

12、,建立中药配方颗粒处方点评制度,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将中药配方颗粒处方点评和评价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依据。将包括中药配方颗粒在内的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比例、中药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纳入我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18 .推动皖药研发应用。鼓励我省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积极加强与医疗机构合作,推动创新研发,丰富应用场景,积极参与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产品入院遴选。(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监局)19 .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合理使用,将中药配方颗粒处方纳入临床路径表单。充分保障临床使用安全和疗效,对已有国家药品标准和安徽省药品标准

13、的中药配方颗粒,我省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企标产品。(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监局)七、实施精准扶持20 .建立我省支持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定期会商调度。从产品标准制定、产业政策扶持、临床准入使用、集中带量采购、纳入医保报销各环节共同对企业给予支持,释放政策叠加效益。(责任单位:省生命健康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成员单位,相关市、县人民政府)21 .强化省生命健康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建立项目信息互联互通、政策资源共享共用、企业诉求同题共答协同机制,对接企业诉求,做好政策解读,帮助纾困解难。(责任单位:省生命健康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成员单位,相关市、县人民政府)22 .加强平台推介,更好地满足企业发展需求。依托世界制造业大会等平台,引导中药配方颗粒企业入驻、布展,帮助企业树立品牌形象。充分发挥医药行业学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举办“院、企洽谈会”,帮助中药配方颗粒企业广泛链接资源,推进“产、供、销”要素对接。(责任单位:省生命健康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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