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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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现将江西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赣工信产业字(2023)230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11月14日江西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发展工业文化,弘扬工业精神,助推江西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工业遗产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江西省工业遗产,是指在江西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

2、和艺术价值,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遗存。第四条开展江西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西省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国家工业遗产,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省内的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江西省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保护利用等工作;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

3、理。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鼓励和支持革命老区、老工业城市和长江沿线城市通过国家文化公园、工业遗址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老工业城市搬迁改造系统性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第七条江西省工业遗产申请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遵循自愿申请、择优认定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二章申请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八条申请江西省工业遗产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有保存相对完好的核心物项。核心物项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

4、产品、档案等物质遗存;以及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非物质遗存。(二)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产权关系明晰,管理水平较高,满足江西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要求(附件1)。第九条江西省工业遗产按以下程序申报认定:(一)符合条件的工业遗存所有权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申请书(附件2),经所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所在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二)所在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确定推荐的申请项目汇总报至省工业

5、和信息化厅。(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价,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形定拟认定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公告为江西省工业遗产并授牌。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条江西省工业遗产一经认定,核心物项原则上不作调减。调增的由遗产所有权人填写江西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附件3),通过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第十一条江西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江西省工业遗产标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第十二条江西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

6、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第十三条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江西省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等相关政策,通过财政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遗产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鼓励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在发现、捐赠、保护江西省工业遗产方面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扬奖励。第十四条江西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

7、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第十五条江西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江西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建立和完善江西省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江西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江西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所在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江西省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

8、调整情况等。第四章利用发展第十七条江西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智库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第十八条江西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与所在城市、区域转型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第十九条加强对江西省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等工业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第二十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

9、,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第二十一条支持利用江西省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第二十二条鼓励利用江西省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城市综合体、开放空间、文化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第二十三条鼓励利用江西省工业遗产资源,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工业文化研学实践基地(营地)、高校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创新工业文化研学课程设计,开展工业科普教育,培养科学兴趣,掌握工业技能。第五章

10、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江西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社会反映集中、核心物项面临毁损等问题性质严重工业遗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专项调查。第二十五条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江西省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调查工作,按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附件4),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六条江西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自查,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所在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自查整改情况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产权发生变化

11、等)。所在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甄别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公众对江西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江西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反映。第二十八条江西省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江西省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调查、复核等情况,适时调整江西省工业遗产名单。第二十九条江西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严重的,省工业和信息厅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在一年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评估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其从江西省工业遗产名单中移出,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江西省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遗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 .江西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附件预览2 .江西省工业遗产申请书附件预览3 .江西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附件预览4 .江西省工业遗产年度工作报告附件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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