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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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建设高素质专家队伍,规范评标评审行为,促进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评审效率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服务、管理和互联共享,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入库、抽取、履职、培训、考核和出库等活动。专家库是指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

2、专家信息库。专家是指纳入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履行评标评审职务,接受劳务报酬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专家库建设和运行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动态调整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医保局、省通信管理局等)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等具体工作。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一)牵头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二)

3、牵头制定专家入库出库、教育培训I、考核评价、劳务报酬、信用信息、电子档案等综合管理制度;(三)负责建立专家库管理系统,监督系统安全维护;(四)负责专家库管理系统数据的统计分析、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综合利用;(五)协调行业监督工作,指导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专家库建设管理职责;(六)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相关职责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本行业专家评标评审工作规范;(二)负责本行业专家专业条件审核、专业科目培训以及专家信用记录、归集、共享、运用等工作;(三)承担省级项目监管的,负责监督专家专业抽取条件设置,受理项目评标评审投诉,依法

4、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开展本行业专家征集、资深专家认定;(五)负责本行业专家库监管终端的日常管理,指导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监督工作;(六)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相关职责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专家库监管终端的日常管理;(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专家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出库管理等工作;(三)负责对专家的抽取和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四)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项目评标评审投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专家入库审核工作;(六)承担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县(市、区

5、)人民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市、县(市、区)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专家专业培训、有关信用信息共享等工作;(二)参与本行政区域本行业专家入库审核;(三)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县(市、区)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专家库抽取终端的日常管理,为项目实施主体提供专家抽取服务;(二)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对评标评审全过程实施录音录像,如实记录评标评审过程;(三)见证评标评审活动,记录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履职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报告项目

6、监督部门,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四)配合开展专家履职评价,为项目监督部门实施专家考核提供依据;(五)归档留存专家抽取、进出场门禁等评标评审工作有关资料以及录音录像等音视频电子监控记录,保障档案规范完整;(六)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专家库组建第十一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管理办法和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等规定组建。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的实际需要,可以补充、细化分类标准和目录。推动专家库与国家、其他省级评标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实现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共用。专家库及

7、专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以及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第十二条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应当与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省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皖事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省专家库管理系统运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保护等法律政策规定,按照非必要最小化原则管控接口数量和用户权限,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第十

8、三条申请入选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备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具备独立评标评审能力;(四)能够熟练操作电脑端、移动端相关应用软件,满足电子化评标评审以及远程异地评标、专家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需要;(五)承诺遵守管理规范,能够依法、客观、公正、科学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9、(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满8年,或者专业领域不分级别或一级国家职业资格执业满5年。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的实际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各行业专业性条件标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一)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被查实参与串通投标、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的;(四)受到行政拘留

10、处罚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六)在“信用中国”网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七)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八)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情形。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职称职业资格,在国家统一的专家分类标准中选择相应的评标专业评审品目申请入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通过省专家库管理系统,按规定在线提交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申请表入库承诺书。申请表应当经申请人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二)申请人常住地址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专业条件进行初审;(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

11、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专业条件进行复审,并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四)常住地址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组织通过考试的申请人,进行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范、电子化评标评审操作、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廉政教育等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录入省专家库管理系统。第十六条入库6年以上、年度考核均合格,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2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可以认定为资深专家。资深专家由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实际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认定。资深专家除参与评标评审工作外,还可为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提供评价、论证、咨询等服务;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

12、及解决评标评审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七条专家库应当建立健全专家信息维护和完善工作机制,实行动态管理。需新增评标专业评审品目的,按照入库程序办理。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专家库:(一)年龄满65周岁的,资深专家年龄满70周岁的;(二)本人提出退出专家库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一)弄虚作假骗取入库的;(二)未履行入库承诺的;(三)考核不合格的;(四)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其他情形。第四章专家库使用与管理第二十条交易中心设置专家库抽取终端,为专家抽取提供服务。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规模

13、、技术复杂程度和专业特点等因素,依据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按规定设置评标专业评审品目等专家抽取条件、回避条件,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内,推送抽取申请和项目相关信息,通过抽取终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在评标评审开始前核对专家身份,确认抽取结果。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外其他项目需要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交易中心应当为其提供专家抽取服务。专家抽取、通知、请假、身份验证等信息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抽取过程数据留痕,档案资料保存不少于15年。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名单、抽取条件设置等信息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第二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应

14、当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立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协同专家、工位资源,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建设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工位、系统等设备设施,提供隔夜评标评审等现场服务,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有效实施。第二十三条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设置专家库监管终端,具体负责专家履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应当建立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基本信息、入库出库过程信息,以及教育培训、抽取过程、履职行为、考核评价、劳务报酬、信用记录等信息,实现专家信息可追溯、可运用。第五章专家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五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15、评标评审;(二)依法对交易要约文件进行独立评标评审,提出评标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四)对考核评价结果提出异议;(五)对项目实施主体的工作进行评议;(六)对交易中心的工作进行评议;(七)对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其他法定权利。第二十六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职务,发挥专业和经验优势,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根据规定程序、方法和标准,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评审,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的独立评标评审施加影响;(三)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四)遵守廉政纪律,不得私下与任何竞争主体或者其他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人进行接触,不得收受项目实施主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六)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七)主动履行入库承诺,自觉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协助、配合对评标评审活动异议(质疑)、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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