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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管理制度一、负责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课教师及储藏管理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二、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三、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四、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五、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六、对怕潮(如乙快)、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七、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