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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公司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1 .目的: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证其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杜绝终止妊娠药品在采购、保管和销售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危害妇女健康.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保管和销售过程的管理。3 .职责:质量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储运部;4 .内容:4.1 有关概念:本制度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包括下列品种:4.Ll米非司酮片(商品名称:含珠停、息隐),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4.1.2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称:喜克馈)。4.1.3卡前列甲酯栓(商品名称:卡波前列素加酯)。4.1.4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4.L5地诺前列素注射液。
2、4.1.6乳酸依沙窗咤注射剂(商品名称:利凡诺、雷弗诺儿)。4.1.7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称:缩宫素注射液);4.L8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商品名称: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商品名称: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商品名称: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菇(商品名称:芫花铁甲)等;4.2公司终止妊娠药品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总经理,公司质量负责人为主管负责人,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有涉及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活动行为负全责。4.3采购管理:4.3.1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不得从任何其他非法渠道购进。采购时,执行首营企业、首营
3、品种审核管理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供货企业及其销售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制度的规定;4.3.2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到帐货相符,数量准确;4.4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到:4.4.1只能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4.4.2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向其索取具有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证明文件(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复印件并加盖购货单位原印章,存档备查。4.4.3应对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合法资格审核,并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4.4.4严禁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给药品零售企业,及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4.5经营终止妊娠药品,严禁现金交易。按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索取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4.6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储存和销售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销售要建立完整的购销档案,并保存5年以上。4.7终止妊娠药品的报损、销毁,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不合格药品管理操作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