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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媒体采访管理办法笫一条为了维护本所良好形象,规范本所律师接受媒体采访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律师仅指领取本所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律师执照尚未正式转入本所的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及其他本所人员均不得以本所律师的名义对外接受采访。笫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媒体是指报纸、各类期刊、电视、广播、网站等。.笫四条本所鼓励律师与各类新闻媒体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接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访和参与或主持各类法制节目。第五条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应该注意维护本所的整体形象,禁止利用媒体吹嘘自己、贬低同行;不得利用媒体损害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誉。第六条本所律师随机接受媒体采访的,应
2、该在接受采访后,及时将有关采访单位、采访内容向本所办公室作出简要书面说明。采访内容播(刊)出后,应将播(刊)出内容在本所办公室备案。第七条本所律师预约接受媒体采访的,应提前12天将有关情况通报执行主任。对重大热点、难点等社会敏感问题的预约采访,在接受采访之前,所发表的谈话要点应征得执行主任的同意。第八条涉及律师本人的宣传报道特别是带有广告性质的宣传报道,应经执行主任同意,内容须经执行主任审查。第九条涉及重大、疑难的案件,本所律师对社会公开发表法律意见时,该意见应先征得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同意。第十条本所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以律师名义在媒体上刊登律师声明等法律文书时,用词应力求客观、准确、实事求是。在正式发表前,应将有关底稿提交执行主任审查。律师在媒体上发表律师声明等法律文书后,应将该次见诸媒体的有关资料备份交所办公室留存,作为本所的档案资料。第十一条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本所有权视情节给予口头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聘用合同。给本所或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