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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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XX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的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XX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生指学校在班在籍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

2、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一)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二章认定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以教体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局、残联指导学

3、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六条建立联动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学生学籍系统、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数据对接,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第七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第三章认定依据和档次划分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

4、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分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

5、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消费情况,参照宿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困难等级设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L孤儿、残疾学生以及残疾家庭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见义勇为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3 .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4 .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扶贫户家庭子女;5 .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6 .其他

6、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一)特殊困难等级条件L建档立卡的扶贫户学生,城乡低保户学生;2 .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学生;3 .其他因病、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经济收入低于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家庭学生;4 .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劳动力低下,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经济收入低于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家庭学生。5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造成月收入低于宿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的学生。(一)困难等级对象困难档次是指家居农村贫困地区,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劳动力低下

7、,经济来源少;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城乡居民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学生。(三)一般困难等级对象一般困难档次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但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仍然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城乡居民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学生。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一条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

8、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XX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将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

9、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第五章相关责任第十二条教体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局、残联等部门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三条民政局、扶贫局、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第十四条各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第十五条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第十六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本办法报XX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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