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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编制说明-1-2.-JU-刖百一、项目背景(一)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现状职业病诊断工作是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职业健康保障的重要环节,关乎劳动者保障、家庭安定和社会和谐。这就需要在职业诊断机构建设过程中,统一和规范的流程管理,才能快速完善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建设与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的管理。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DB52/T885-2014自实施以来,对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职业病诊断机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22年,国家卫健委依据中和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6号令)
2、,相关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与职业卫生标准也逐步更新,我院根据修订后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对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DB52/T885-2014进行修订。(二)标准制定的必要性职业健康工作关系到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简化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完善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更加有利于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就诊。确保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科学、公正、及时和便民。同时,要向为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3、管理办法和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和社会氛围。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兼具政策性和技术性的职业健康服务与保障工作,有序规范的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需要统一、规范的流程管理,才能快速完善我省诊断机构的内涵建设与诊断鉴定程序的规范管理,而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DB52/T885-2014自实施以来,对推动各市(州)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降低各诊断机构相互间存在的管理差异,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执业行为,减少医疗纠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收到很好的社会效益C随着中和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
4、6号令),相关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与职业卫生标准也逐步更新,为适应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改革和职业健康学科发展,拟对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DB52/T885-2014进行修订。(三)主要内容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职业病诊断6职业病诊断鉴定7职业病诊断及鉴定档案管理8质量管理9附录二、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本标准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贵州省职业病防治院)结合我省职业卫生工作的发展需要,向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及贵州省市场监督局提出修订申请,2021年10月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批复同意对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DB52/T885-2014进行修订。本标准由
5、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贵州省职业病防治院)、贵州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起草。(二)编制过程本标准研究与编制共历时16个月,分为法规标准查询与资料收集、实地调研、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标准审定五个阶段。表1本标准编制的过程时间工作进展备注2021年2月向贵州省卫生健康委上报项目修订申请省卫生健康委推荐2021年10月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复同意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修订2021年10月获得批准2021年IlT2月我院成立制定该标准的编制委员会经讨论确定了制定该标准的基本原则、主要指标、总体构架、主要内容2022年3-4月贵州省疫情防控2022年5-7月编委会开始该标准
6、修订的调研,并完成了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地方标准修订初步方案期间等待部分职业病诊断标准的修订方案2022年8-10月贵州省疫情防控2022年11-12月完成了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地方标准起草2022年1月完成了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地方标准修订的征求意见进一步修订2022年2月完成了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的审定,形成标准报批稿。2022年2月上报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三)主要起草人及其工作分工表2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及人员一览表主要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员职称任务分工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黎东霞主任医师标准起草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张箭副主任医师标准起草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刘继中主治医师
7、标准起草贵州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杨浩主任科员标准起草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黄湘宇副主任护师实地调研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袁培川副主任医师实地调研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敖云霞副主任医师实地调研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杨雅愉主治医师复核校验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钟梦帆住院医师复核校验三、征求意见及建议:表4本标准征求意见及建议处理序号征求意见和建议处理意见和结果标准章条编号1建议: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或省级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不得跨地区进行职业病诊断。修改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8、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采纳5.3职业病诊断登记2建议:5.4.3.1增加: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诊断结果负责,可以成立职业病诊断结果集中审核组织机构,建立职业病诊断结果集中审核机制。未采纳。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征求意见稿)有相关内容:5.4.4.1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及时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职业病5.4.3组织诊断诊断机构组织专家对职业病诊断医师签署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进行审核,确认诊断的依据与结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并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盖章。3建议:本规范适用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的
9、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修改为: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采纳1范围4建议:删除“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未采纳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除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要遵循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5建议:增加: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11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采纳6建议:删除:GB/T16296.1-2018声学测听方法第1部分:纯音气导和骨导测听法(代替GB/T16403-1996)GB/T16296.3-2017声学测听方法第3部分:言语测听GB/T16296.2-2016声学测听方法第2部分:用纯音及窄带测试信号的声
10、场测听部分采纳删除:GB/T16296.3-2017声学测听方法第3部分:言语测听GB/T16296.2-2016声学测听方法第2部分:用纯音及窄带测试信号的声场测听7建议:删除:GB/T28236-2011染色体畸变估算生物剂量方法GBZ130-2020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采纳8建议:删除:GBZ/T248-201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与评价部分采纳删除标准年号9建议:删除GBZ/T301-2017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未采纳三个剂量估算方法的标准需要引用。10建议修改为:职业病诊断是指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
11、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以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既往病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等资料,综合分析其疾病的特征和发展变化是否符合相应的职业病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病学规律,在其备案资质范围内,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出是否患有职业病的医学诊断结论。未采纳3.2职业病诊断11建议:“职业病鉴定”修改为“职业病诊断鉴定”采纳3.3职业病鉴定12建议修改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的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2、指定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申请鉴定或再次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的鉴定结果。部分采纳3.3职业病鉴定13建议:“职业病鉴定机构”修改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采纳3.5职业病鉴定机构14建议修改为:依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规定,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体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的办事机构。采纳15建议修改为: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的法规与标准,在其备案资质范围内,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出是否患有职业病的诊断证明文书。采纳3.6职业病诊断证明书16建议修改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
13、法规与标准,向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当事人及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证明文书。采纳3.7职业病诊断鉴定书17建议修改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活动应当坚持“集体审核、机构负责、资质管理、标准采纳4.2.1.1认定”的原则18建议修改为:C)机构中设有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诊疗科目:h)开展放射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上述基础上,应持有当地的放射诊疗许可证O采纳5.2.2.119建议修改为:基本仪器设备C)临床检验仪器:光学显微镜、分光光度计(紫外及荧光)、离心机、水浴箱、孵箱、冰箱、干燥箱、血尿分析仪、血球计数仪、电解质分析仪、生化分析
14、仪、血气分析仪等;采纳5.2.2.3.120建议修改为:具有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专门仪器设备a)职业性尘肺病:高千伏X线摄片机(500mA、120KY、20KW以上)、诊断用肺功能仪、3000CD三联式观片灯、医用专业竖屏显示器;b)职业中毒: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测汞仪、分光光度计(紫外及荧光)、荧光显微镜、肌电图、脑电图、高压液相、脑血流图仪、血液荧光计、筑电极、锌原吓咻直读仪、肌电图仪、脑电图仪、脑血流图仪、高压液相/气相色谱仪、血液荧光计等;C)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裂隙灯、检眼镜、视力检查表、视野检查仪、色觉检查图谱、免疫功能检查、内分泌功能检查、骨髓象检查所需仪器、微循环显微镜、心肺功能检查仪、淋巴细胞微核和染色体畸变率检查所需仪器、放射免疫试剂药箱、C02培养箱、FISH荧光显微镜及摄像装置及其配套设备等;d)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肢端血管容积描记仪、半导体温度计(或热电偶温度计)、冷水复温实验室、振动触觉仪、微循环显微镜等;e)职业性传染病:细菌培养室等;h)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诊断用电测听仪、本底噪声30dB的隔音室、听觉脑干诱发电位仪、40Hz相关电位、电屏蔽室、牙科诊疗椅等;采纳5.2.23.221建议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