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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端州区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端州区乡村振兴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端州区乡村振兴局在肇庆市端州区慈善会设立端州区乡村振兴基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端州区乡村振兴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以推进肇庆市端州区乡村振兴事业为目的,专款用于基金协议所规定的乡村振兴活动及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第三条基金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采取“实事求是”“量入为出”
2、和“专款专用”的方式开展乡村振兴相关活动、项目。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基金以民营企业、社会资金为主,通过企业、社会募集、爱心人士等多渠道筹集。第三章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第五条本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在肇庆市端州区慈善会专户下设“乡村振兴基金”财务科目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端州区慈善会每年12月向端州区乡村振兴局提供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含收入和支出明细等)。第六条基金主要用于:辖区内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产业持扶、对口帮扶镇工作等项目、活动。第四章办理程序第七条基金的申请、审核、审批、划拨程序。1 .申请。申请人(单位)向端州区乡村振兴局提交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项目资金的请示、项目可行性
3、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2 .审核。端州区乡村振兴局加具审核项目实施意见。3 .审批。原则按照端州区“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资金申请使用审批流程的审批权限呈区领导审批。4 .划拨。审批同意后报端州区慈善会,从基金专户划拨相应资金。第五章基金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基金接受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基金审核及审批单位就当按照“一次一案”原则建档,确保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专人保管。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基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资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肇庆市端州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