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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监督检查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落实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四制”要求,规范项目法人及参建各方的行为,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XX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动态评价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监督检查和量化评价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考核工作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
2、正,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市水利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考核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开展日常检查评价,并配合市水利局做好相应工作。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日常监督检查评价工作坚持自查、督查与抽查相结合。各项目法人每月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自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在建水利项目每月监督检查不少1次,市水利局原则XX季度集中组织1次全市抽查。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三方面内容(见附表)。其中建设管理检查内容包括:管理机构组建
3、情况及建设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建设项目合同签订情况、工程建设计划与执行情况、工程设计变更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建设管理基本制度执行情况等;工程质量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现场实体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等;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体系和人员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活动、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等。第六条根据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分别对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评价计分,对项目的综合评价结果由参建各方评价得分加权计算确定。其中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满分均为100分。考核成果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在市级检查中获良好等次的项目,授予“季度水利工
4、程建设先进项目“流动红旗,对不合格等次的,将予以通报,并加挂流动警示黄旗。第七条项目检查评价成果是各级主管部门考核项目法人、评价参建单位的重要依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结果运用:1、建立检查评价成果公开制度,对集中检查中各项目(单位)检查结果进行公开,作为考核县级水利部门建设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以及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的依据。2、对检查中对照检查项目发现的突出问题,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记录。3、施工、监理单位评价成果与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挂钩,每评价为良好等级获得一次流动红旗信用得分增加3分,被评价为不合格,得警示黄旗的信用得分扣减5分。第八条县级水行政部门应强化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督导检查,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检查评价内容规范参建各方开展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第九条市水利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本市水利建设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对检查内容和评价的修订并及时发布。附表:XX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监督检查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