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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瓦斯抽采管理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1、通风部门加强瓦斯抽采技术管理,提高抽采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开发瓦斯资源。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开展瓦斯抽采工作:1)回采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7min,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7min的,必须进行瓦斯抽采。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m3min;年产量L0L5Mt,大于3(W/min;年产量0.6L0Mt,大于25mr7min;年产量0.406Mt,大于20k/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o.4Mt的矿井,大于15m7mino3)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4)所有的高瓦斯矿
2、井、低瓦斯矿井具有高瓦斯区的。3、符合第2条规定,并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1)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量可稳定在2m3min以上,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2)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采系统服务年限在五年以上。4、处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矿井瓦斯抽采技术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抽采瓦斯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采瓦斯工作的正常接替,做到“掘、抽、采”平衡。5、抽采瓦斯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由处技术负责人确定。建立地面抽采瓦斯系统的矿井,必须编制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建立局部抽采瓦斯系统的设计和安全措施由处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公司通风部门备
3、案。对批准的地面抽采瓦斯系统设计如有重大修改时,必须重新进行报批手续;局部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风部门技术主管审核,报处技术负责人批准。6、抽采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处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设计、生产、通风、安全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7、回采工作面预抽时间不得少于2年。8、通风处长(无通风处长的由处技术负责人)负责定期检查,协调瓦斯抽采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落实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采工作。9、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能范围内的抽采瓦斯工作负责,抽采瓦斯所
4、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矿财务、供应计划。10、瓦斯抽采的矿井在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对符合瓦斯抽采条件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同时进行瓦斯抽采设计;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采工程验收,瓦斯抽采工程不合格不得投产。11、通风部门应根据本矿生产衔接,至少提前一个月对即将开口掘进的工作面进行瓦斯预测,对该工作面是否实施瓦斯抽采提出书面报告,以便有关部门提前做好准备。书面报告递交公司通风部门备案。地质部门对即将开口掘进的巷道进行地质情况预测,提供地质报告。12、坚持预抽、边掘边抽、边采边抽和采空区抽采等多种综合抽采技术手段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13、瓦斯泵司机、瓦斯抽采钻机操作工均为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的抽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14、为促进矿井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抽采瓦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必要的表彰奖励。15、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抽采工程和瓦斯抽采量计划。16、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回收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抽采参数测定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