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全员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风险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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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全员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风险清单审计全员全过程质量控制风险清单控制环节风险点及表现形式法规依据及防范措施审计项目计划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审秘(2021)19号)第十五条审计项目计划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程序审定后,报经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未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审秘(2021)19号)第十六条市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在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审计厅备案。县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在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级审计机关和省审

2、计厅备案。擅自变更审计项目计划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审秘(2021)19号)第二十条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审批调整:(一)本级党委、党委审计委员会、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调整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四)原定审计对象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五)需要调整项目的其他情形。涉及调整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的,应先报经上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项目计划调整报批后,10个工作日内按原程序上报备案。审计通知引用审

3、计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书依据不恰当(浙审法(2012)47号)第(一)条审计通知书所引用的审计依据应当是审计法或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应相关条款,且与审计项目相协调。内容不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五十六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审计组成员列示不精准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实施审计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审法(2012)47号)第(三)条“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列示审计组成员姓名,当审计组成员较多(如30人以上)

4、时可采用附件的方式,无执法证人员应列示为协审人员。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范围表述不全面、不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五十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目标;(二)审计范围.,审计范围具体应包括对象范围、时间范围、业务范围、内容范围。审计内容重点不突出,与审计工作方案(如有)不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未确定审计应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七十三条审计组针对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包括:(三)确定主要审计步骤和方法;(四)确定审计时间;(五)确定执行的审计人员;(

5、六)其他必要措施。审计(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延伸)范围的确定超出审计法定权限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未对审计组长授权情况予以说明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九)条.5.审计组组长将其具体工作职责委托给副组长、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实施国家审计准则若干意见(浙审法(2012)47号)第(八)条一般项目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审XEO遇有审计内容发生变化等情形时,未及时编制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七十八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6、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第八十条: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一)审计目标;(二)审计组组长;(三)审计重点;(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审计证据未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无法或不足于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四条审计人

7、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问题事实、审计评价、审计定性和责任认定等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人员在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应当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审计证据冗余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大数据(含图斑)比对结果未经核实

8、作为审计证据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十五)“审计人员将自行收集的批量电子数据进行集中处理和汇总分析并将其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详细记录收集、处理过程,并在送审计组组长(主审)审核前,增加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其他审计组人员的复审,确保电子数据处理结果证据的完整和准确。比对结果应经过核实才能作为审计证据。未取得被审计对象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

9、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十七)条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行为的审计事项取证时,一夕卜,问题类取证单未表述定性依据般应当在审计取证单上明确表述定性依据等。审计取证单无证据提供者的亲笔签名、被审计单位的盖章(特殊情况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四条:“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编

10、制审计取证单的审计人员未签名,文字、数据有涂改或使用模糊语言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十六)条审计取证单由负责取证的审计人员编制并签名负责。对有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查证的审计事项,应当由参与查证的审计人员共同签名负责。审计取证单及其取证材料不能出现数字、文字涂改,事实数据表述不能使用模糊语言。审计取证单未经组长审核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全员全流程审计业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审法(2021)21号)四(一)规范审计取证。.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取证单,分批将审计取证资料送被审计单位签证。对签证有异议的事项,必要时审计

11、人员应当进行补证.。审计调查了解未编制调查了解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四条“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记录记录录关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时间早于审计通知书送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顺序,调查了解应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后进行。编制内容不全面,未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无应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四条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二)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

12、情况;(三)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无相关证据支撑,未经审计组长审核签名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二十二)条调查了解记录应当有原始证据材料支撑。审计组组长应当对调查了解记录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个审计事项,未编制一一对应的审计1:作底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五条: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存在多事一稿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二十三)条

13、:“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一事一稿,可以一事多稿,但不得多事一稿.%底稿内容描述和要素填写不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六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项目名称;(二)审计事项名称;(三)审计过程和结论;(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五)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六)索引号及页码;(七)附件数量。未单独编制审计评价底稿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二十四)条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评价,应当单独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且有审计证据支撑。“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表述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4、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七条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审计结论应当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意见。审计工作底稿无相应审计证据或未注明审计证据所在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八条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审计组长对审计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一十条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

15、况分别提出下列意作底稿未进行实质性审核或“审核意见的签署不正确见:(一)予以认可;(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根据湖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核复核审理工作规则第五条:“审计组组长对予以认可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事项内容发表具体的意见并签名,审核意见应当作如下表述:(一)对文字叙述类底稿,签署事实清楚、予以认可的意见;(二)对数据叙述类底稿,签署“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予以认可的意见;(三)对问题类底稿,签署事实清楚、数据准确、取证充分、结论正确、定性处理恰当,予以认可的意见。被审计对象签证有疑义的,编制底稿时未说明采纳情况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审计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审法(2012)47号)第(十二)条“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取证单描述的事实有异议的,审计人员经核实后,对全部采纳、部分采纳、不采纳情况和理由均应在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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