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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潮州市中心城区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缴交出让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出让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我市中心城区(湘桥区)范围内划拨土地补办出让适用本办法。适用关于潮州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继续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湘桥区政府和市财政、发改、住建等行政
2、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原因,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或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有偿使用的,实行有偿使用。土地(房屋)已核发土地(房屋)登记证书,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土地权属资料没有办理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记载,土地使用权类型视同为划拨。第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意见)要求,办理出让手续。土地(房屋)证载用途与城市规划用途不一致的,可暂按土地(房屋)证载用途使用,并按照证载用途执收补缴地价款。涉及新、改、扩建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古城区范围内房屋须确保与古城保护
3、的功能及风貌相适应。第六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第七条分摊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的合法房产,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规定计收通过评估确定应缴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房屋现状容积率和城市规划容积率均2.O的,计收补缴地价款时,按照容积率2.O设定评估标的。(二)房屋城市规划容积率高于现状容积率,且高于2.O的,计收补缴地价款时,按城市规划容积率设定评估标的。(三)房屋现状容积率高于城市规划容积率,且高于2.O的,计收补缴地价款时,分两段合并
4、计收,即按规划容积率部分和超过规划容积率部分合并计收。规划容积率部分,按规划容积率设定评估标的,计收该部分应补缴地价款。现状容积率超过规划容积率部分,按(现状容积率条件下出让土地楼面地价-现状容积率条件下划拨土地楼面地价)X现状建筑面积超过规划容积率计容面积计收补缴地价款。古城区范围内房屋建成时间在潮州市古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实施前(2013年11月27日)、其他区域的房屋建成时间在潮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实施前(2015年10月30日)的,现状容积率超过规划容积率部分,按以上计算方式的50%计收补缴地价款。第八条房屋尚未确定分摊土地面积的,可用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X整幢建筑总用地
5、面积(平方米)/整幢建筑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分摊土地面积。第九条本办法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和起始日期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原土地批准文件已明确使用年限和起始日期的,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原土地批准文件确定。(二)土地使用权证书未登记,且原土地批准文件也未规定的,使用年限按出让的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确定,起始日期按批准补办出让之日起算。第十条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应按规定编制使用权出让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一条根据本办法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地价的,评估费用由市财政承担。财政部门应当将评估费用列入土地出让业务费的预算安排。第十二条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市场准入规则和行业规范,健全定价机制,规范从业机构管理,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第十三条潮安区、饶平县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出让手续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