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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修订背景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联合发布了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3月15日起实施,2019年对规定进行了修订,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实施。自规定实施以来,全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每日开展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审核工作,根据规定对超标数据开展现场调查和执法处罚工作。规定的实施,对建筑工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
2、易扬尘单位的扬尘污染的监测与监管起到了监督与指导作用。规定实施以来,全市易扬尘单位扬尘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数量从2017年的近1000件次,下降到2022年的仅50余件次,降幅明显,有效助力了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二、修订必要性规定自实施以来发挥了较好的工作成效。鉴于规定将于2024年3月到期,同时考虑到本市2023年发布的地方标准扬尘在线监测技术规范(DB31/T14332023)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需对规定进行修订,以继续指导易扬尘单位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运行及其在线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等工作。规定在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管理、数据超标认定标准、数据超标后的执法程序
3、、监督管理等方面要求明确,尤其是强调了易扬尘单位对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涉嫌超标排放的易扬尘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及制作笔录,经检查,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易扬尘单位予以处罚。对异常数据或相关情况,易扬尘单位或运维单位可在数据初审时提出并在管理平台内上报,具有较好的操作性。但随着当前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数量逐步增加、管理要求与时俱进,在近年来的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实践过程中,规定中部分条款内容的适用性需进一步完善。如近年来发现未按照规定安装的情况较为普遍,但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安装的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另外,不正常运行的情形界定,
4、在实际执法认定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对于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拆除、停运等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形,要求还不够细化。综上,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三、主要内容本次修订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九条,分别规定了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的目的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及运行管理、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职责分工、信息公开、解释权、实施日期等内容。主要修订说明如下:1 .关于目的和依据:规定(征求意见稿)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认定等具有指导、支持的内容予以借鉴和
5、吸收。弄虚作假的认定由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改为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已公开征求意见)。2 .关于定义:依据新发布的扬尘在线监测技术规范(DB31/T14332023)定义了扬尘在线监测设备。3 .关于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筑工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相关单位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运行及其在线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等。4 .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及运行管理: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和要求。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安装的管理规定。安装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安装要求,安装和运维应符合扬尘在
6、线监测技术规范(DB31/T14332023)。规定(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位置调整的管理要求。确因施工需要调整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位置的,易扬尘单位应通过管理平台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调整后的设备位置应符合技术规范中的安装要求。简化了撤销点位的管理要求,施工或作业完成后,确需拆除或停运设备的,易扬尘单位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相关材料,并完成注销手续。优化了故障报备的流程和时间,在原有执法应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上传故障凭证的要求。5 .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强调了易扬尘单位应对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执法应用部分分为监测数据超标执法、未按照规定安装执法、监测设备不正常运
7、行执法和弄虚作假执法四个部分。根据2023年7月新发布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将立案日期由7个工作日调整为15个自然日。根据近年来在扬尘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执法过程中的实践经验,结合扬尘在线监测技术规范(DB31/T14332023),将原规定中的“仪器不正常运行”等条款重新进行了梳理,明确了监管部门,并增加了“未按照规定安装”的情形;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进行。6,职责分工:规定了生态环境和住建、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明确的管理职责开展扬尘在线监测的监管和处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各区扬尘在线监测数据
8、执法应用工作的指导,并每月调度各区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审核和用于处罚的情况。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审核、监测质量监督管理,督促易扬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对于超标排放的易扬尘单位,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扬尘排放超标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易扬尘单位、运维单位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予以认定、调查和处理。在数据审核、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发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未按规定安装、不正常运行的情形,应移交住建、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住建、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易扬尘单位的扬尘在线监测点位安装、运行的监管,对于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易扬尘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弄虚作假的,应移交生态环境部门。7 .信息公开:生态环境和住建、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执法应用情况及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情况。8 .解释权: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9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