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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体现县属国有企业特点的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促进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和武威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企业领导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2、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董事长、副董事长(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水平与企业功能分类相适应、薪酬激励与责任约束相统一、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随经济社会发展而动态调整的原则,促进企业领导人员队伍稳定,企业可持续发展。第二章薪酬的结构和标准第六条比照科级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未比照科级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报县财政局审核备案。董事会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副职和担任中层正职的
3、人员,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七条基本年薪是指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标准参照全县事业单位正副科级干部上年度平均收入水平确定。比照正科级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年薪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县属事业单位在职正科级干部年平均收入(含五险一金)水平确定(2021年度平均工资11.7万元,包含业绩考核奖和取暖补贴);比照副科级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年薪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县属事业单位在职副科级干部年平均收入(含五险一金)水平确定(2021年度平均工资10.5万元,包含业绩考核奖和取暖补贴),按月分摊发放。第八条绩效年薪以当年基
4、本年薪为基数,以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计分)为主要依据确定绩效年薪。计算公式:绩效年薪二基本年薪X(本年度考核综合得分)考核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绩效年薪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考核综合得分低于80分的,不享受绩效年薪。第九条任期激励收入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年平均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之和的30%确定,以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计分)为主要依据发放任期激励收入,以三年为一个任期。计算公式:任期激励收入二(任期内各年度基本年薪+各年度绩效年薪H任期X30%(任期考核综合得分-100)任期考核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任期激励收入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任期考核综合得分低于8
5、0分的,不享受任期激励收入。第三章薪酬的支付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年薪按月计发。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待考核确认后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综合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兑现。第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调离或退休的启任免机关下发通知次月起,不在原企业领取按月发放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和实际任职月数确定;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发放任期激励收入;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业绩,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第四章薪酬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薪酬审核部门同意外,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
6、币性收入(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第十三条未经批准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或补贴。第十四条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发放基本年薪,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薪酬项目外自行设立其他薪酬项目。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领取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和实物奖励。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缴纳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企业为企业领导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企业领导人员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
7、等福利性待遇,纳入薪酬体系统一管理,并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纳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比照科级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年薪计入企业成本,企业保障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解决;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计入企业清算年份成本,由企业保障。未比照科级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董事会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副职和担任中层正职的人员薪酬由企业按约定支付。企业领导人员所得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后,其薪酬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档案资料至少保存15年。第十八条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管理和监督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工作
8、。县人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分配,拟定完善薪酬管理政策。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第十九条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并依据年度或任期考核结果提出薪酬兑现方案,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批复各企业。第二十条企业应将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薪酬水平、履职待遇等情况纳入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第二十一条建立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追回制度,强化责任追究。(一)对于企业超标准发放薪酬、在企业领导人
9、员薪酬以外发放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兼职取酬、擅自领取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和实物奖励、超标准列支福利费项目、超过国家统一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等情形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县财政局视情节扣减(或扣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人员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二)企业领导人员因违规违纪,或因企业发生经营决策失误、违纪案件、安全生产事故、人员伤亡、国有资产流失、群体性事件等情形的,由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追回企业领导人员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追回制度同时也适用于调离、离职和退休的企业领导人员。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企业其他管理人员薪酬由企业根据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工作业绩等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考核。具体薪酬发放方案报县人社局、财政局备案后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