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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机动车需要取得驾驶证吗?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制度和违章累积记分制度有什么具体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将受到什么处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在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
2、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身体条件情况;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
3、,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需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参考法律与政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23条、第99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5条、第68条、第69条、第70条、第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