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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第一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是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而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办。第二条: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镇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1名,由镇政府分管民政领导担任;成员若干名,由镇领导、包村领导、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儿童主任和相关站所负责人担任。第三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未成年
2、人保护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三)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协调推进各村、各站所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政策、措施、标准;(四)统筹协调全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各村、各站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五)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村、各站所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事件、恶性案件处置工作;(六)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七)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强化督办问责;(A)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领
3、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第七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负责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全体会议议题由镇未保办根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组长批准确定。出席会议人员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第八条: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负责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某方面重大事项或专门问题,由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专题会议议题由镇未保办根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或者
4、受其委托的副组长批准确定.参会人员由镇未保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组长批准。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由镇未保办提前征求各村、各站所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提交会议。第九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形成纪要,报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组长签批后,印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第十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镇未保办负责跟踪督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应抄送镇未保办.第十一条:领导小组文件由镇未保办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村、站所意见,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组长签发.第十二条:本规则由镇未保办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