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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大力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切实提供高质量、高品质、高效能的养老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转发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新建、改建、置换、回购或民间资本投资(租赁)建设的,主要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临休就餐、短期托养、保
2、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上门照护等服务的设施(包括综合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社区养老护理站等),不包括农村互助幸福院。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对以下三种建设运营模式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补贴:一是政府提供场地并改造提升,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由第三方运营机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即公办民营);二是政府提供场地,由第三方运营机构(社会组织或企业)改造提升,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并运营(即民办公助);三是第三方运营机构(社会组织或企业)自备场地,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并运营(即民建民营)。支持养老机构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民建民营的方式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
3、二章建设标准第四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符合住建部发布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要求,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要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原则上应设立在建筑物一层,设立在二层以上的,应至少配备一部方便老人出行需求的电梯或无障碍坡道。第五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立,应当综合考虑常住人口规模、老年人口分布、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已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等因素。社区范围较大的,可按照服务半径1至1.5公里,老年人步行15分钟左右
4、到达的标准,分批次建设多个服务设施。第六条综合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500Itf以上、有10张以上嵌入式养老床位,至少配备“五室一厅一卫”(服务室、保健康复室、休息室、阅览室、文化活动室、餐厅、卫生间等)。第七条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一般建筑面积200行以上,设置床位不少于5张,至少配备“四室一厅一卫”(服务室、休息室、阅览室、文化活动室、餐厅、卫生间等)。社区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300f,床位不少于10张。第八条社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建筑面积100后以上,至少配备“一室一厅一卫“(操作间、餐厅、卫生间等)。第九条社区养老护理站。一般建筑面积80II
5、f以上,根据业务需求及行业规范等设置功能区。第三章运营规范第十条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规模化、连锁化运营。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与运营机构签订运营监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关监管措施及违约责任。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将运营监管协议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服务规范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和服务协议的约定内容,提供生活照料、临休就餐、短期托养、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上门照护等服务。第十三条居家和社区养老
6、服务设施的开放时间每周不得少于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营业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第十四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与所在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定期身体检查、采集健康信息、建立健康档案、设计健康方案、慢性病跟踪干预等服务。第十五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管理、护理和心理咨询等人员。第十六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公开其运营资质、执业证照、基本设施设备、收费标准、办事流程、日常照护服务项目描述、投诉途径和处理程序等信息。第四章建设补助第十七条省级建设补助。补助对象为按程序向省民政厅申报,经省民政厅审批同意下
7、达的项目。根据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福彩公益金按照每个新建日间照料中心不低于6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在确保完成省级下达任务数量的前提下,资助资金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依据各县区经济情况、区分城乡社区、按照建设面积大小、建设标准、服务对象等因素,科学灵活分配补助金额。经日间照料中心省级补助资金分配量化考核(附件1)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补助不超过70万元,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的补助不超过60万元,得分在80分以下的补助不超过50万元。省级建设资金用于设施建设、改造和设施设备配备等配套支出。第十八条市县建设补助。补助对象为社会力量运营且正常开展服务6个月以上
8、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享受省级建设补助的不再享受市县补助)。一次性限额补助标准为:综合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15万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8万元,社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6万元,社区养老护理站5万元。建设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区财政按照2:8比例分担,市级负担部分由市级福彩公益金和市财政各负担50%o市级建设补助资金用于设施建设、改造和设施设备配备等配套支出。第十九条建设补助申报、审核及拨付。(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申报一次性建设补助,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县区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企业登记证书。2 ,县区民政部门备案文件。3 .服务场所房屋使用(
9、租赁)协议、建筑物安全、消防及食品卫生等证明材料。4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申报表(附件2)o(二)审核。符合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运营机构据实填写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申报表(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和县区财政局实地核实、绩效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连同电子表格及时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申请资料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抽查核实确认,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资料并回复县区民政局。(三)拨付。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市民政局提出建设补助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市级补助资金按程序拨付至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市级资金后,会同县
10、区民政部门于30日内连同县区补助资金按程序拨付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五章运营补助第二十条鼓励社会力量承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运营各类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优先公开选择经济实力强、社会信誉好、运营理念新的工商企业、社会组织、养老机构无偿或低偿运营。对社会力量运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民建民营),且正常投入运营6个月(含)以上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运营补助;社区自行运营的不予补助。第二十一条申请运营补助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工商企业登记手续(同一法人登记机构的服务站
11、点同等享受),并向所在县区民政局备案。2 .符合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设施设备和场所。3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服务场所建筑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证明资料及相关手续齐备。4 .有一定数量的养老护理等专业资质服务人员。第二十二条运营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年度运营补助标准为:综合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补助15万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10万元;社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补助5万元(其中:月均服务老人2000人次以下的助餐点补助3万元,月均服务老人2000人次以上的助餐点补助5万元);社区养老护理站补助5
12、万元。各类型服务设施(机构)不重复享受以上运营补助,可就高享受一项。对量化评估优秀等次的全额给予运营补助,良好等次给予70%的运营补助,一般等次不享受运营补助。运营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区财政按照2:8比例分担,市级负担部分由市级福彩公益金和市财政各负担50%o第二十三条运营补助申报、审核及拨付。(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申报当年运营补助,应于次年9月底前向县区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企业登记证书。2 ,县区民政部门备案文件。3 .服务场所建筑物安全、消防审验及食品卫生等证明材料。4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申报表(附件3)o(二)审核。符
13、合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运营机构据实填写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申报表(附件3)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和县区财政局实地核实、绩效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连同电子表格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申请资料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抽查核实确认,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资料并回复县区民政局。(三)拨付。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市民政局提出运营补助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市级负担资金按程序拨付至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市级资金后,会同县区民政部门于30日内连同县区配套资金按程序拨付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二十四条年度运营补助
14、应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日常运营,包括房屋租赁、装饰维修、物业水电、互联网(物联网)、活动器材、设备购置及维护、工作人员工资绩效等开支。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二十五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整体规划、完善政策体系、加强行业监管、编制资金预算等;负责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指导、监督和不定期抽查。第二十六条市县区财政局负责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所需的政府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第二十七条县区民政局负责细化本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以及布点规划、建设。按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评估表对辖区内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15、和评估。第二十八条街道办(镇政府)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责任主体,负责选址、建设和运营监管。第二十九条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运营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协调运营期间在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宜。第七章监督评估第三十条县区民政局应定期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县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诚信档案,提供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量化评估,在每年底前完成评估工作,量化评估结果作为运营补助的重要依据。量化评估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第三十二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工作日志
16、,每半年向所在县区民政局提交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运营机构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运营机构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职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第三十五条因运营机构服务不当给老年人造成损害的,运营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不限于)的,由所在县区民政局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消除影响,拒不整改或未消除影响的,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停止享受一切补贴补助,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法违规或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运营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登记备案等运营资质及收费项目、价格未在运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2.在申请补助、接受检查时有弄虚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