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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加强学生实验操作技能的基本训练,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端正求实的科学态度、严谨细致的科学作风,锻炼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组织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全面提高我校本科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实验课程体系根据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总体框架,实验课程体系主要由以下两个模块组成:(一)附设实验课程:附属于理论课程,跟随理论教学课程一同开出,不单独计算学分,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的基本技能和方法。(二)独立实验课程:单独作为一门课程开出,并计算学
2、分,要求掌握相关的实验理论、实验技能和实验方法。学校鼓励在所有实验课程中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求开设比例达到实验课程总数(开有附设实验的理论课程数与独立实验课程数之和)的85%以上。第三条实验类型实验课程可按形式和内容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四种,其中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属常规实验。(一)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通过观看验证课堂所学理论知识,加深理解。(二)验证性实验:由学生按照实验指导书要求,在教师指导下完成,通过实际操作加深对课堂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处理实验数据,撰写实验报告。(S)综合性实验:由学生在已具备一定知识和
3、技能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某一门或几门课程的知识完成实验,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四)设计性实验:一般在常规和综合性实验训练之后开设,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及相关实验原理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自主实验能力。分为三种形式:(1)教师定题目和方案,学生自定实验步骤、自选(或自行设计、制作)仪器设备并独立完成;(2)教师定题目,学生自定整个实验方案,独立完成实验;(3)学生自定题目,并独立完成从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实验的全过程。第四条实验教学条件必须保证学生操作训练时间以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公共基础课实验应尽量做到1人/组,专业核心课实验应尽量做到
4、2人/组(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实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分组。第二章实验教学管理第五条实验教学大纲的制订、修订与变更凡列入教学计划的附设和独立实验课程均须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其中必须列明实验课程的考核方式、实验总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平时实验成绩占实验总成绩的比例等。实验教学大纲由各系(教研室)负责人或课程主讲教师制订,在新教学计划制订后一个月内交学院审核汇总,然后上交至教务处进行汇编。实验教学大纲的修订应配合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的修订进行,一般每两年修订一次,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若确属教学要求或硬件
5、条件不能满足等情况需要变更(包括新增、更改和删减)实验项目或内容的,必须由实验室负责人以书面方式说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学院本科专业委员会审批同意,报教务处备案。第六条实验指导书的选用与建设实验指导书要注重实验教学内容的更新,一般由系(教研室)讨论确定,要尽可能使用近三年出版的实验指导书。自编实验指导书可参考以下内容:实验原理、目的要求、方法步骤、内容、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注意事项等。第七条实验室教研活动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开展实验教学的相关研究活动,研究实验教学规律,更新实验内容和项目,改革教学方法,改进实验装置,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水平。要逐步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的
6、比例,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第八条实验教学进程表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下达实验教学任务书,各系(教研室)应根据教学任务书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确定教学进程。各实验室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实验教学进程表,一式二份,一份系(教研室)留存,一份报教务处存档,并在校园网公布。第九条实验课程的开展实验课程的开展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对新增或更改的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必须先试做该项目,且填写试做报告备案(参见第五条)。第十条实验课程的考核实验课程的考核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其中独立实验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应在该实验课程结束时安排实验操作考试和卷面考试。无故不参加实验超过计划学时数30%或不交实验
7、报告超过实验项目数30%的学生,视为实验考核不合格。第十一条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学校实行实验教学督导制度,对实验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为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学校每学期结束时组织学生对实验指导教师授课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用表另见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实验教学制度建设与文件管理各学院可根据学校教学管理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本院实验教学管理的情况和特点,制订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并以学院文件形式印发和执行。实验教学人员在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过程中及实验结束后要及时做好实验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进程表
8、、实验教案、实验开出情况记录、变更申报书、试做报告、学生实验计划书(设计性实验)、学生实验报告、有关实验教学研究的教改课题、应用成果、发表的实验教学论文等。第三章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第十三条实验指导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资格证和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可作为实验指导教师。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听讲人员包括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课程主讲教师与实验室全体人员,经认可后方可进行实验指导。第十四条实验课程的备课(一)了解所指导实验相关的培养计划、实验教学大纲要求。(二)编写实验教案,要求学生提前预习。(三)了解实验中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并能熟练使用
9、。(四)检查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是否完备。(五)认真检查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第十五条学生纪律管理实验课程开始前,必须对学生宣读和讲解大学实验室规则等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并对在实验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学生按制度进行处理。每次分组实验前,必须清点学生人数,并注意抽查学生的预习情况。第十六条实验指导实验开始前,必须向学生简明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遇紧急情况时的处理办法等。实验期间,不得离开现场,维持秩序,关注学生的实验进展情况,培养和鼓励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科学态度。实验完成后,做好考勤记录,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评定实验成绩。第四章对学生的要求第十七条遵守纪律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遵守大学
10、实验室规则及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课外开放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实验结束后及时归还。原则上贵重仪器设备不得带出实验室,凡因野外实验需借用贵重仪器的必须有担保人担保。第十八条预习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内容和步骤;对于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事先设计实验方案,并经实验指导教师审核批准。第十九条实验记录学生应备有专用的实验记录本,在实验过程中认真操作,仔细观察,实事求是地做好原始记录,作为撰写实验报告的主要依据。第二十条实验报告学生需按教学要求独立撰写和按时上交实验报告,实验报告用纸须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单位与符号,数据必须真实,不得抄袭或臆造。实
11、验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条件、实验数据、结果分析和问题讨论。书写工整,作图规范。第五章实验教学业务费管理第二十一条业务费的下拨实验教学业务费由学校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实际承担的实验课程学时数、上课学生人数和各专业实验材料消耗的差异进行分配,各学院应按照“照顾重点,适当调整”的原则,合理分配,节约使用。第二十二条业务费的用途实验教学业务费主要用于维持实验教学过程中材料、药剂和元器件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和常规实验仪器的维修等。第二十三条业务费的使用分配到各学院的实验教学业务费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不得用于与实验教学无关的项目,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