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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共资源使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和充分利用,规范学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省属公办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试行办法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各部门或学院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范畴以外的公共资源,提供给校内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行为。第三条校内各单位、学生社联等组织机构开展非盈利、
2、公益性活动不属于有偿使用范围。校外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应实行收费管理。第四条学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实施项目审批制管理,收费实施“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第二章使用范围和类型第五条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各单位管理使用的教学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施设备、建筑物内外空间及其他物资。具体类型包括:(一)学校房屋或场地的有偿使用,主要指校内单位或个人以资源有偿使用方式申请的房屋或场地,如全资校办企业用房、后勤经营实体用房、教师团队或个人额外申请科研用房等;(二)各二级单位功能室的有偿使用,主要指各二级单位管理使用的会议室、课室、实验室、语音室、报告厅、礼堂、阅览
3、室、公共场地等;(S)校园停车场地的有偿使用;(四)其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主要指可用于企业推广活动、广告宣传服务等的公共场地、设施、网络、空间等资源。第六条各单位办公用房、涉密场所及所属设施设备等未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涉密管理部门审批不得对外提供有偿使用;无形资产的使用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按照学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审批与使用管理第七条学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按照“先审批,后使用;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管理。(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受理各二级单位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申请;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审核收费标准,监督各
4、单位资源有偿使用行为,开展绩效评估等;(二)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日常管理单位,负责根据公共资源的状况、市场需求情况提出有偿使用项目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开展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上各二级单位只能对本单位管理使用权限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提出有偿使用申请,教学办公设备不得提供有偿使用;(S)学校保卫处负责校园停车服务资源的管理;(四)其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实施资源有偿使用,并由各二级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第八条公共资源为临时性有偿使用的,项目应事先进行备案审批,备案获批后可通过明确使用须知、操作程序的方式开展临时性有偿使用,无需与
5、使用方签订使用合同。备案审批由日常管理单位提出,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原则上每年学校集中进行一次项目备案审批;备案审批有效期一般为2年,内容包括公共资源具体范围,临时性有偿使用的用途等。第九条公共资源为相对稳定、规律性或长期有偿使用的,项目需经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由日常管理单位代表学校与使用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按合同进行管理,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对于涉及影响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的重大项目需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第十条公共资源长期租赁使用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租的方式来确定使用人;市政公共设施或校园配套服务等,使用人来源单一
6、的项目,不能采用公开招租方式来确定使用人的,可由日常管理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采购招标中心等单位人员组成谈判小组,代表学校与使用方确定使用收费标准及使用期限,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以签订使用合同的方式加强管理。第十一条学校房屋或场地资源的有偿使用,由使用方主管单位申请,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其中有偿使用方案单项或批量账面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有偿使用方案单项或批量账面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报校长审批;100万元(含100万)-500万元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500万元(含500万)以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党委常委会议决定。使用方
7、主管单位是指各学院(部)、党政管理部门、教辅(科研)单位、群团或附属单位等校内二级单位。第十二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过程中由日常管理单位负责安全、卫生防疫、消防和使用活动等方面的监管,其中业务范围涉及以下行业的,其使用行为同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一)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影视录音制作业,以及零售业中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零售(含租赁)等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二)饮食、邮政相关行业由总务部负责;(S)货币银行服务业由财务处负责;(四)电信、通信网络服务相关行业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第十三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接受学校的相关规定管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更
8、改使用用途和范围,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第十四条学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通报日常管理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由日常管理单位负责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有偿使用,不得乱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私自截留收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除没收非法收入外,学校还将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实行先缴费后使用,使用过程中造成公共资源损坏的,由日常管理单位责成使用人照价理赔
9、。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临时性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日常管理单位参照市场价格标准提出,经财务处报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第十八条房屋或场地资源的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参照市场评估标准执行,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法人单位与学校签订使用合同,非法人单位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签订使用合同。第十九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通过公开招租或谈判确定使用人的,收费标准按招租采购或谈判的价格执行。第二十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费标准须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按审批核准价格执行。第二十一条财务处根据日常管理单位提供的缴款通知书办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入账手续。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日常管理单位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中所
10、履行的职责给予适当补贴,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无规定的按程序报学校批准确定。第五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校内各单位、学生社联等组织机构开展教育培训、讲座、报告、演出排练等公益性活动使用教室、会议厅、报告厅、演播厅、学生活动中心、红满堂和丁颖礼堂等公共资源,经活动主管部门审核,由日常管理单位根据公共资源状况安排使用,不收取资源使用费。第二十四条学校体育场馆中的运动场、篮球馆及乒乓球馆等在完成正常教学工作以外,日常管理单位应尽可能安排时间开放,提供一定免费时间段供师生使用,并以适当方式将开放时间予以公布。符合条件对社会开放的,不列入出租出借报批事项范畴,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
11、收费,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日常管理单位应加强公共资源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提高公共资源的有效使用。各日常管理单位应建立资源有偿使用统一台账,签订的合同统一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属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范围的,按照国家和有关出租出借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房屋土地资源使用费收缴管理试行办法、大学校园商业服务网点和公共场地管理办法(试行)、大学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号)同时废止。之前有关单位已与使用人签订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至合同期满为止,并做好公共资源管理移交工作。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