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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是否应该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在多少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假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明确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做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抽查,发现未做出承诺或承诺失实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并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参考法律与政策:消防法第15条、第58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