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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及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规定如何依法追究其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考法律与政策:消防法第67条、第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