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强联: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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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二。二三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2、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各部门、控参股公司等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第三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第四条报告义务人需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职责并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第二章重

3、大信息的范围第五条公司重大交易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4、、出售此类资产),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以及虽属前述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

5、觥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六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五)委托或受托销售;(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6、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第七条重大变更事项:(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7、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8、、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公司重大风险事项:(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八)

9、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0、(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第五条的规定。第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

11、格的;(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按期偿还债券本息的;(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的;(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六)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八)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H)公

12、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o%的重大损失;(十二)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IOoO万元的;(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一条其它重大事件:(一)股

13、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执行情况;(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四)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五)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六)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分立等涉及发行股票的并购重组;(九)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或不能履行承诺;(十)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十一)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十二)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14、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十三)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十四)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第十三条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

15、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第十四条公司报告义务人应持续报告负责范围内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第十五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两个小时内立即以当面、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邮寄或邮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收到上报的重大信息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是否予以披露做出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关披露程序。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十八条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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