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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系统各单位外委工程和外协用工(以下简称两外)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0)214号)和关于调整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中国华电安环函(2020)42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公司系统从事外委工程和外协用工活动的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
2、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外委工程和外协用工安全。第三条四川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将“两外”安全管理纳入本企业安全管控体系,进行“四统一”(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培训、统一奖惩)管理。第四条本办法中外委工程是指四川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外发包和承包的工程项目。外协用工是指在四川公司系统各生产运营单位进行劳动作业的非本单位人员。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一)参建单位是指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并对该工程项目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发包、承包、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二)发包单位是指项目业主单位。(三)承包单位是指承揽
3、发包单位委托业务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单位)。(四)分包单位是指从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揽业务的单位。(五)施工单位是指承担外委工程建设施工任务,具有独立组织机构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六)基层单位是指从事生产、运营、建设的基层企业,也包括从事承包、监理、设计、施工业务的项目机构等组织。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公司系统各单位。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第六条四川公司主要职责(一)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两外”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内容和管理标准,督导基层单位做好“两外”安全管理工作。(二)约谈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参建单位,受理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
4、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三)建立区域承包单位的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公开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并对相关责任单位采取一定期限市场禁入等惩戒措施。(四)依法依规组织或参加“两外”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五)安全环保部是“两外,管理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两外”安全管理机制,组织、协调、监督相关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发展部、生产技术部和工程管理部等部门根据职能范围和安全责任划分,负责“两外”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基层单位主要职责:(一)根据上级公司有关要求,以本办法中外委工程全过程安全管理流程和要求(见附1)和外协用工全过程安全管理流程和要求(见附2)为指导,结合实际建
5、立“两外”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车间)和岗位“两外”管理职责分工,并严格落实。(二)建立健全“两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四)对“两外”实施全过程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监管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落实“两外”安全管理责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五)未聘请监理单位的外委工程,发包单位履行本办法中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执行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六)有承包业务的单位还应按照本办法履行承包单位安全职责。第三章外委工程全过程安
6、全管理第一节可行性研究第八条发包单位应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或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对外委工程进行安全论证。第九条发包单位应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可研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安全专篇。第十条未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的外委工程,发包单位应根据工程工序、工艺和安全风险,开展作业全过程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依据工程总投资及施工现场人员数量等,编写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第十一条发包单位应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和四川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定等要求,估算安全费用,编制安全费用计划,在可行性研
7、究报告工程概算中单独计列,上级公司审查时不得随意压减。第二节工程招投标第十二条外委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含技术规范书和商务标书)中应有安全设施、职业卫生和消防设施“三同时”、安全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第十三条外委工程安全费用,不得列入竞争性报价。第十四条发包单位根据上级公司授权,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将外委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能力的单位。投标单位安全信用分值应与招投标挂钩,且未在禁入市场限制期内。第十五条投标单位应在营业范围和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真实、有效,能够保障安全、反映能力的各类证明文件;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8、第十六条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时,应严格审核分包单位的资质和能力,并报经发包单位同意。分包单位进行劳务分包时,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报发包单位批准后,纳入监理工作范围。第三节签订合同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十七条中标公示期过后,发包单位应根据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开展主体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谈判,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第十八条发包单位应依据合同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至少包括附3的内容),作为合同附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报发包单位备案。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两个以上
9、作业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活动时,不同作业队伍相互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和采取的有效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查与协调。第四节勘察设计第十九条发包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消防、工业安全、职业卫生初步设计,编写设计说明,绘制初步设计图纸,提出相应的专项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发包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对消防、工业安全、职业卫生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督促落实。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第二十条发包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
10、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第二十一条发包单位应组织编制安全技术专篇,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项目部负责人组织编制,总承包单位相关部门审核,发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二条工程开工前,发包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就工程的外部环境、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对工程的施工安全可能构成的影响,工程施工对当地环境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工程主体结构和关键部位的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等向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第二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分包单位也应参加设计交底。第五节安全组织策划第二十四条外委工程项目有三个及以上承包单位、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100人或
11、工期超过180天,发包单位必须组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外委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委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安委会主任按规定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第二十五条安委会应设置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负责人担任,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安委会的决议和交办事项。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网络,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配备符合要求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发包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建立项目部,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部应接受发包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也应建立项目
12、部。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和外委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足配强监理人员,专业应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安全监理人员应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第六节施工准备第二十九条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资质材料进行复核备案。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将各分包单位资质材料报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备案。第三十条发包单位应根据外委工程工期、作业人数、作业内容,确定现场安全监督模式(巡查频次、旁站、24小时视频监控等)。每个危险作业点应设置旁站、每日至少应对所有作业点进行2次巡查监督,设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应落实责任人,并在工作期间每小时至少巡查1次,并定期查看视频录像。第三十一条发包单位应组织承包单位落实防灾
13、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必须带领承包单位人员到现场勘测,掌握现场施工条件,编写安全技术专项措施,并应符合外委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聘请监理公司的项目)签字,报发包单位审核(备案)执行。应急预案应与发包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施工现场常见需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作业项目清单见附4。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
14、案、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并严格执行监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附5、附6有关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特殊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明确监理的措施和控制要点,并报发包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在上报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前,应经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第三十五条发包单位应组织承包单位就落实项目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和方案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与交底,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好记录,并签字确认。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施工单位就落实项目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安全管理要求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交底,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
15、责任,并形成会议纪要。第三十六条承包单位应建立机具设备管理网络图,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具设备,按发包单位的要求进行验收和资料备案,包括:设备技术、安全状况以及出厂合格证,相应的安全使用证、技术资料、设备操作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书等进行检查验收。对于国家强制要求需定期进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和证明,符合要求方可准予进场。大型机具设备进场前,发包单位应提前组织对其检验审核。第三十七条待安装的施工机具设备进入现场后、安装前,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机具设备散件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安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单
16、位的施工机具设备入厂检验情况进行审查,并报送监理单位统一进行确认。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机具设备的安装、试验、拆除以及大件吊装等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理。第三十九条施工机具设备整机进入施工现场后、投入使用前,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对整机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经监理单位复检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报发包单位备案。特种设备还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监督脚手架架材配件入场检查、验收、试验。落实附5、附6要求,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监督专家论证工作。第四十一条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外委工程,承包单位应协助发包单位在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外委工程基本情况、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