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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光明区工业园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展光明区工业园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工作,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相关法规、政策,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工业企业和生产活动相对集中布局的场所。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是可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场所和设备。第三条补贴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光明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第四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遵循科学决策的程序,效率优先、突出重点、注重示范。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五
2、条申请补贴企业应满足如下要求:(一)充电设施运营补贴原则上由单一企业申请,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补贴的充电设施项目实际运营场所在深圳市光明区。(二)企业在光明区范围内所有工业园区充电设施已按各街道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等工作,且充电设施符合所在街道的有关管理规定,包含但不限于设施布局、消防安全、设备要求、日常管理等相关规定。第六条企业所运营的所有工业园区符合各街道日常维护相关规定且充电设施端口计时充电价格(含服务费)执行不高于以下标准的,可以申报充电量补贴:(一)充电功率150W,充电价格0.56元/小时;(二)150W充电功率W250W,充电价格WO.77元/小时;(三)充电功率235
3、0W,充电价格0.83元/小时。第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补贴:(一)近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消防、财税等方面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企业处10万元及以上的罚款。(二)近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信用网”中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违法失信名单的。(三)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区级财政补贴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相同内容的项目获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超过投
4、资总额的。(四)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及时消除的。(五)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补贴情形。第八条补贴资金对符合要求的运营企业以无偿资助的形式进行运营补贴。第九条补贴标准如下:根据各企业充电设施年度运营实际充电量,按照1元/千瓦时进行补贴,每个充电设施端口每年补贴上限为500元/充电端口。第三章申报和审核程序第十条自本补贴通知发布之日起,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补贴。第十一条补贴资金采取“分街道受理、分阶段审核、统一复审”的管理模式。第十二条企业根据当年区发展改革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同一企业在多个街道建设运营工业园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5、且均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充电设施所在街道分别向各街道申请运营补贴。申请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的企业,应向充电设施所在街道的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包含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等情况);(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扫描件;(三)充电设施所在街道要求履行的充电设施建设审批、备案、验收等文件;(四)申报年度充电量证明材料;(五)申报年度充电运营数据;(六)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七)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审核机制补贴审核分为街道形式审核、光明消防救援大队初审、区发展改革局复审、区政府办公室审定。(一)街道形式审核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要求、年度申报
6、通知及本街道关于自行车充电桩管理规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将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请材料上报至光明消防救援大队。(二)光明消防救援大队初审光明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本办法、年度申报通知及有关建设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对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局。(三)区发展改革局复审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光明消防救援大队报送的初审材料的财务部分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四)区政府审定区发展改革局汇总申请材料,将拟补贴计划报区政府审定。(五)公示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政府审定意见,将拟补贴计划在区政府网站等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异议
7、成立的,取消补贴。第十四条公示期满并对异议信息完成处理后,区发展改革局通知各申报企业提交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并按照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本办法在有效期内每年组织一批次补贴。第十六条本补贴资金实行总盘子控制。全区每年度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700万元,三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100万元。如当年补贴审核通过后,应发补贴资金总额超过年度总盘子上限的,按照等比例调整的方式确定各申报企业的补贴金额,具体补贴计划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第十七条补贴资金绩效评价须按照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区审计局依法对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第十
8、八条获得资助的企业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巡察、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第十九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光明消防救援大队依法撤销补贴计划,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申报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本补贴资金。第二十条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严格履行职责,与申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利益的,由区纪委监委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第二十二条本措施所需资金从光明区发展改革局部门预算中列支,并纳入区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