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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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经办银行发放的、由财政部门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担保,并由财政部门予以

2、贴息,用于鼓励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形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按发放对象分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第四条各地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力社保、财政、金融办、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建立,共同研究解决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办理、代偿、核销、追偿、奖补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社保部门。第五条创业担保贷款市本级经办银行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分行、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共同建立经办银行准入标准,在银行机构自主申报基础上,进行准入评定,确定市本级经办银行。各县(市)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评定,经办银行确定后报送至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在嘉兴市范围内创业人员(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新市民主体,下同),信用良好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一)登记注册5年以内且正常经营;(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三)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在校大学生和毕

4、业5年以内(从申请之日起倒推计算)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第七条在当地辖区内注册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小微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一)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二)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八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单位为

5、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第九条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未清偿其他类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第十条对在市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创业大赛中获奖(三等奖及以上)的创业项目一年内在嘉兴市范围内落地,项目主要负责人可申请一次二类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第十一条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贷款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且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个人创办的创业实体带动就业3人(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二)小微企业带动就业10人(含

6、)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第十二条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前1日身份为准,其他重点人群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时身份为准。申请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需重新进行资格认定,重点人群按初次认定时身份核定。第十三条创业担保贷款仅限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流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投资于房地产、民间借贷和挪作其他用途,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第三章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

7、最高额度以“吸纳重点人群人数X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鼓励条件允许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贷款金额上限。第十五条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个基点(BP)o第十六条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对中止创业人员,经办银行应及时收回贷款。借款人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最晚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止。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七条

8、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经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查、经办银行核贷、担保机构审核担保等程序办理申请、发放手续。第十八条创业担保贷款程序(一)资格审查L个人资格申请。申请人可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2)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重点人群还需提供身份相关证明(在校大学生在读证明、毕业证书、退伍证、残疾证等)。2.小微企业资格申请。小微企业可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2)法定代

9、表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招用重点人群身份相关证明(在校大学生在读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退证书、残疾证等)、劳动合同;(3)全部在岗职工花名册(附件3);(4)小微企业划型印证材料;(5)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小微企业需提供孵化器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3.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对申请人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资格条件的,应说明理由。(二)贷款办理1 .贷款申请。借款人凭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或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2 .经办银行核贷。

10、经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创业项目情况、未清偿贷款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形成贷款风险评估报告,作出是否放贷决定,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三)担保办理对重点人群申请一类贷款,由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交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及担保机构所需的其他资料,担保机构按照资质审核参照银行审核标准的原则,采用简易流程,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担保。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四)贷款发放一类贷款经担保机构同意担保后,经办银行办理有关担保手续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二类贷款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相关抵(质)押、担保等手续后向借款人直接发放贷款。第十

11、九条自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未申请贷款的,资格自动失效。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可重新申请资格认定,申请条件按重新认定时情况核定。第二十条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重点人群只能申请一次一类贷款。申请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原则上不得更换经办银行。第五章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财政部门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一)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O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二)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LP

12、R给予贴息(贷款利率低于合同签订日LPR的,按贷款利息贴息),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T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展期不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逾期月份不给予贴息。(四)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贷款,不得重复享受财政其他贴息政策。鼓励条件允许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贴息额度。第二十二条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贷款贴息,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或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4、5);(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还本付

13、息有效凭据;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每季度审核一次辖区范围内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核通过的,在官方网站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报本级财政部门完成复审及贴息资金拨付。审核结果和拨付情况由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按季度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在还清贷款本息之日起,两年内未申请贷款贴息,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十四条对创业担保贷款的主要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助:(一)对按规定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给予手续费补贴:贷款利率W合同签订日LPR+50BP,按该笔贷款金额的1%给予补贴;合同签订日LPR+50BP贷款利率W合同签订日LPR+100BP,按该

14、笔贷款金额的0.5%给予补贴;合同签订日LPR+10OBP贷款利率W合同签订日LPR+150BP,按该笔贷款金额的0.25%给予补贴。(二)创业担保基金为一类贷款提供免费担保,财政部门按年度担保贷款本金总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助。(三)创业担保贷款续贷不再享受手续费补贴。第二十五条经办银行手续费补贴和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主要用于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人员的补助和奖励。对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高于10%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取消财政奖补资格。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补助(一)申请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根据上一年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发放金额或实际担保金额向本级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同

15、时提供以下材料:L嘉兴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补助申请表(附件6);2 .资格认定意见书;3 .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 .贷款发放凭证或担保凭证;5 .嘉兴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补助明细表(附件7)。(二)审核拨付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每年第1季度审核一次辖区范围内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手续费和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申请,审核通过的,在官方网站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报本级财政部门完成复审及手续费、担保费资金拨付。审核结果和拨付情况由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按季度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第二十七条贷款贴息和补助所需资金由属地财政负责兑现,市本级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16、资金由区级先行支付,市级承担部分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第六章贷款担保、呆坏账代偿、核销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一次性安排1000万元作为市本级创业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一类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及代偿。创业担保基金可按照竞争性存放原则确定一家或多家专户存储的银行,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市本级创业担保基金初期规模100O万元,可根据实际,适时补充扩大创业担保基金规模。各县(市)可按实际情况设立担保基金。第二十九条一类创业担保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存放的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创业担保贷款的到期还款率达到90%以上的可适当扩大倍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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