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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1引言1.1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坚持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原则,引导和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维护好优良的城市环境。1. 2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景观、公共场所(商业网点)、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夜景照明、城市绿化、公共水域容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2. 3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设市城南市区以及决定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城巾,各县、建制镇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2街景容貌2. 1各类新建、扩建、
2、改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结构,影响城市容貌。确需改变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2. 2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部分应当及时拆除或整修。2. 2.1各类沿街建(构)筑物造型、色彩、装饰以及附属设施等应当美观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3. 2.1.1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临街建(构)筑物外墙面砖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2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的粉刷出新每3年不少于1次。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2. 2.1
3、.2临街建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确需开设、变更的,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应保持原建筑物风格,并遵守相应规定;门面装修、装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主要街道及重点地区商业用房临街门窗应采用玻璃等透明材料;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采用网格状透空式,形式和色调应协调统一。2. 2.1.3市区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无经营机动车修理,无铝合金、石材、木器加工以及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服务店。居民区内不得经营铝合金(塑钢,)、石材、木器和防盗门(窗)等制作加工业务。2. 2.1.4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或铁架,无废旧铁架、天线等有碍
4、市容的设施或物品: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末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2. 2.1.5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挑式阳台如封闭,应统一、规范。2. 2.1.6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窗机)等设施应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并作防锈处理,保证牢固安全,外机支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米。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室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新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外
5、机承台(机位)。2. 2.1.7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一层不得设置遮阳(雨)蓬。二层以上确需设置遮阳(雨)蓬的,应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并按路段统一式样、规格和安装位置,外挑长度不得超过1.8米,外端不得越出人行道;陈旧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更换或拆除。2. 2.1.8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安装要规范统一、整洁完好,并与建筑景观相协调,锈蚀、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油漆或维修更换。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鼓励内置式安装。2. 2.1.9主要街道两侧不得晾晒、悬挂衣物。2. 2.1.10主要道路两侧的临街分界,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
6、围墙、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场地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或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清理。2. 2.2具有代表性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格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2. 2.3城市中经批准建设的临时设施到期必须及时拆除。2. 3不得擅自挖掘、占用道路。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工程及经批准进行道路挖掘等市政施工的,应限时完成施工。2. 3.1必须在批准占用区域内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挡措施,并昼夜设罩安全警示标志。2. 3.2施工现场内的机具设备和物料等应堆放整齐,作业产生的渣土应当及时清理,毁坏的城市道路应当及时修复
7、;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2. 4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0米的刚性围挡,围挡的材质、色调应当统一并保持整洁,且不得擅自占道;工地出口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2. 4.1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出场,不得抛洒滴漏;施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直排雨(污)水管道,不得污染环境。2. 4.2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放置,并及时清运;工程完工时应彻底清理现场,及时平整场地和修复破损路面,拆除各种临时设施。3. 5拆迁施工工地应设置2.0米以上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待
8、建地块应设置2.0米以上的实体围墙,内无积存的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3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4. 1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广场、公园、地铁(轻轨)及地下人行通道出入口等公共活动场所,应保持场地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不得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及各类灯(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3. 2道路、桥梁路面平整,出现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路牙完好,人行道无路障,应设置无障碍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道板无残破污损。4. 2.1道路上的各类管线井(箱)盖板等设施,应当保持齐全、完好,并与路面保持水平状态;设于安全岛(路牙
9、)外侧的雨(污)水格栅应保持平齐、完好。5. 2.2道路两侧及安全岛上的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有线电视接线箱、邮政箱(筒)和果壳箱等专用设施应标志明显、整洁美观并不影响道路交通。市区无废弃的各类杆、管、箱等。3. 2.3路灯装灯率100%,亮灯率不低于98%,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8%。3.2.4道路、桥梁的排水、排污、输油等管道畅通,无自来水和污水等外溢。沿街消防栓、水阀等设施无漏水现象,周围地面无塌陷。3.3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无架空管线设施。主城区中不得新设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单位内部的管线设施一般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确需新架设管线的,要采取隐蔽措施,并
10、不得影响周围景观。3.4禁止将油烟口、污水道口、炉口等排污口直接面向街道,城市道路两侧、安全岛和其他公共场地上不得擅自设置自来水龙头(阀门)。3.5防空洞、地下室等地下空间设施的出入口、通风口应与周围环境协调。3.6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维修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变相占道经营,物品不得乱堆乱放。3.7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提摊设点: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车辆修理、擦鞋等摊点,应在规定地点设置醒目标志,按规定时间规范经营。3.8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车辆停靠站(牌)、
11、岗(亭)、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安全护栏、隔离栏(墩)、邮政箱(筒)、电话亭、宣传(阅报)栏、画廊、垃圾桶(箱)、废物箱、路标、标志牌、门牌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并不得擅自设置广告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对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粉刷、维修或更换。3.9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设置位置应适当,定期更换内容和进行清洗,保持整洁。3.10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点应统一设置醒目的标志牌。3.11不得在道路、桥梁、土1”: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衣物。3.12各种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人力三轮车等车
12、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身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大量泥土,不得污损路面。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以及流散物的车辆必须采取封闭或覆盖措施,运输中不得散落、泄漏或者飞扬。4广告标志与夜景照明4.1标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门牌和交通指示牌等标志,设置地点及位置应适当,规格、色彩应当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和内客应与街景协调,保证文字规范、用语准确,并保持安全、整齐、醒目、完好。陈旧、破损,褪色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市区道路,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标志外,不得设置其他指示标志牌。4. 2店招店牌、广告牌、指示牌等户外标志,应严格按照城市街景规划(设
13、计)和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进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广告标志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和环境相协调;画面应保持清晰,外形应整洁美观,定期维护清理。户外广告、招牌标志、夜景亮化设施、霓虹灯、画廊及各类栏(亭)等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必须规范,无缺字、错别字等现象。发现标志及图案文字有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4. 2.1以道路为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标识、宣传品等
14、,在IOO米视线范围内不得遮挡交通信号标志和影响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宜在道路隔离栏(墙)、桥梁护栏、人行天桥护栏上设置广告。4. 2.2下列设施和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广告和宣传品:4. 2.2.1同方向距离交通标志20米范围;4. 2.2.2道路环形绿岛以及道路交叉口的距安全岛(隔离栏)等节点20米范围;4. 2.2.3城市高架路、立交桥、隧道等快速通道出入口30米范围。4. 2.3严格控制户外广告在主要街道、大型广场、繁华公共场所的设置密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绿地或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悬挂标语或设摊进行宣传活动。4. 2.4建筑物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造型、功能与安全,不得影响疏散出口和消防设
15、施的使用,不得妨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起居。4. 2.4.1建筑物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立面和建筑物轮廓线;不得影响建筑物传统风貌;具有传统风貌和艺术特点的建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4. 2.4.2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屋顶、主体墙面和女儿墙上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临街建筑物立柱、台阶踏步和玻璃橱窗等不得设置户外广告。5. 2.4.3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女儿墙不得擅自安装、悬挂、书写、张贴宣传标语和带有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名称、字号、标识以及注明经营服务内容与价格的广告性标牌.、标志或标贴;主要街道及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透明玻璃幕墙(含大门、橱窗
16、等)内外侧均不得擅自悬挂、书写、张贴或设置带有经营服务内容的广告性文字、图案、标语或标贴。4. 2.4.4沿街建(构)筑物立面的店招店牌应统一规划,统一按设置要求制作安装外框支架。宜在一层门沿以上二层窗户下沿口以下设置;同一建(构)筑物相邻招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使用材质宜趋于一致,其色调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店招店牌中单位、商户名称应突出,其文字规格尺寸应明显大于其他文字;店招店牌中不得混有经营服务与价格等内容;门牌号码宜统一标在店招店牌的下部。沿街建筑物的店招店牌不得多层设置。4. 2.4.5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外墙设置广告,不得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窗口的采光、通风和造成光污染。5. 2.4.5道路两侧灯箱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道或出店摆放移动式灯箱等广告宣传物品;悬挑式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