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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条例解读护士条例解读护士条例解读护士条例解读护士条例解读护士条例解读 广东省护理管理规范广东省护理管理规范 广东省临床护理文书规范广东省临床护理文书规范 广东省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广东省临床护理技术规范 等级医院评审标准等级医院评审标准 临床护理质量评价指南临床护理质量评价指南条例的背景、意义条例的背景、意义条例的背景、意义 背景:背景:护士条例护士条例是由是由19931993年卫生部颁发的年卫生部颁发的护护士管理办法士管理办法变更而来,变更而来,20082008年年1 1月月3131日由中华人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7517号公布,号公布,自自20082008年年5 5
2、月月1212日起日起施行施行 我国第一部关于护士和护理工作的法规,它的颁布我国第一部关于护士和护理工作的法规,它的颁布与实施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的空白与实施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的空白,成为我国护理成为我国护理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也是卫生界的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也是卫生界的一件大事一件大事 意义意义 完善了护士准入制度,明确了护士的权利、义务完善了护士准入制度,明确了护士的权利、义务及职业规则,同时维护了护士的合法权益;更重及职业规则,同时维护了护士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要的是: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护士的使用、培养、待遇和管理
3、方面的责任,并护士的使用、培养、待遇和管理方面的责任,并对加强护士队伍的建设,为护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对加强护士队伍的建设,为护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是一部维护护士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是一部维护护士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的护患关系和谐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的行政法规。需要我们护理人员认真学习把握精神行政法规。需要我们护理人员认真学习把握精神实质,学法、懂法、用法实质,学法、懂法、用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6 6条)条)第二章第二章 执业注册(执业注册(5 5条)条)第三章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8
4、8条)条)第四章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7 7条)条)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7 7条)条)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2 2条)条)合计:合计:3535条条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总则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
5、护理活动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士护士”包含三方面的特征:包含三方面的特征:(一)资格特征:严格的准入管理(一)资格特征:严格的准入管理(二)工作特征: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二)工作特征: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主要是指履行条例规定的主要是指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义务(五方面内容)(五方面内容)1 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规定。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 2 2、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在执业活动中
6、,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3 3、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报告 4 4、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这实质上是对患
7、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隐私。这实质上是对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有利于与患者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有利于与患者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关系 5 5、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参加医疗救护 (三)身份特征:卫生技术人员(三)身份特征: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
8、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
9、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政 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
10、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彰、奖励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执业注册执业注册执业注册执业注册执业注册执业注册 第七条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
11、注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全日制3 3年以上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综合医院完成8 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
12、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格考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格考试之日起试之日起3 3年内提出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 3个月临床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
13、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制定 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护士执业注
14、册有效期为5 5年年 第九条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 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5、卫生主管部门通报门通报 第十条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30日日向执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效期为5 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
16、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