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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格管理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网格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提升基层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网格员,是按照“街巷定界、规模适度、无缝覆盖、动态调整”网格划分,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所有专职、兼职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第三条【网格员准入制度】专兼职网格员由各县(市、区)、园区党(工)委政法(工)委依照情况,严格按照“一格一员或多员”原则就近择优选配。网格员选任应具备履职身体条件,热爱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专职网格员选聘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相关程序进行;兼职网格员原则上由村组干部兼任。第四条【网格员工作规范】网格
2、员须严格按照职责清单履职尽责,保障网格工作时间,工作期间按要求着装、佩戴工作牌等,工作中应态度热情、语言规范、文明礼貌。第五条【网格员权利】网格员依法履职,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工资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三)参加培训;(四)提出申诉;(五)申请辞职。第六条【网格员义务】网格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忠于职守,服从和执行上级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四)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严禁泄露工作中所掌握的各项基础信息以及服务管理对象的个人信息;(六)严格落实信息日报工作制和“一日双巡”制度;(七)认真执行网格化服务管理规章制度。第七条【网格员考核】网格员由各地党委政法委会同乡镇(街道)、村(社区)考核,考核内容围绕但不限于网格员系统录入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网格内居民满意度等。考核结果可作为网格员绩效发放、留用、辞退、评先定优、选人用人等依据使用。具体考核细则由县(市、区)、园区结合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自行制定并报市委政法委备案。第八条【网格员报酬增长机制】各地党委政法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网格员报酬增长机制。第九条本制度由政法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