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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住房公积金内审稽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内部稽核管理,充分发挥稽核监督作用,规范各项业务运行,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运营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稽核,是指XX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稽核人员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住建部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JGJ/T4742019)、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检查标准(X建函2018)X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中心业务科室及业务关联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济活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稽核。第三条内审稽核科为中心内部稽
2、核主体,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内部稽核工作。第四条稽核人员在稽核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第五条被稽核科室应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积极主动配合稽核人员做好稽核工作。第二章稽核工作职责第六条稽核工作职责:(一)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稽核。(二)对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三)对住建部电子稽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稽核。(四)对住房公积金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归集、使用情况进行稽核。(五)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资金回收情况进行稽核。(六)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资金存储、固定资产管理、增值收益等情况进行稽核。(七
3、)对单位预算执行和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稽核。(八)对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稽核。(九)对稽核结果进行分析,综合评估风险,形成内审稽核报告,提出防控措施。(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因中心工作需要而开展的其他稽核事项。第七条稽核工作权限:(一)要求被稽核科室报送相关业务资料。(二)检查被稽核科室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业务资料。(三)对与稽核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科室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四)检查与稽核事项相关的文件、档案资料、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等,根据需要可复制有关资料。(五)对稽核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稽核的配套机制第八条各业
4、务科室和窗口是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内审稽核科是风险管理和事后控制的第二道防线。要妥善处理好二者关系,形成有效协作机制,形成内审管理工作合力。第九条内审稽核科应当为各业务科室和窗口提供风险防控咨询、提示,督促其有效管控风险,并进行检查、督办;各业务科室和窗口应及时向内审稽核科报告风险防控情况,配合做好评估、监测等工作。第十条内审稽核科应处理好与上级和外部监管部门的关系,保持日常沟通,对上级和外部监管部门关于稽核、监管的意见和风险提示等情况进行分解和信息反馈,并提出有效的执行措施、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各科室要主动建立本职业务的业务风险防控制度,并组织实施,形成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风险防控氛围。第四
5、章稽核的范围和方式第十二条稽核的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资金核算、会计结算、资金存储、增值收益等所有业务,以及资产管理、项目建设、信息安全等情况。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必要时可延伸到缴存单位、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涉及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所有单位。第十三条稽核分为日常业务稽核、专项稽核、专案稽核。(一)日常业务稽核是指依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数据库,发现管理中存在问题的经常性稽核。(二)专项稽核是指根据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特点,按照中心部署对特定事项进行的稽核。专项稽核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三)专案稽核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中工作人员发生差错或舞弊等行为,按照市中心部署进行的稽核。第十四条
6、稽核采取计算机稽核和现场稽核等多种方式进行。第十五条内审稽核科根据单位业务需要,以定期为主、不定期为辅开展稽核工作,并对稽核情况作出稽核报告。业务定期稽核每月不少于一次。第五章稽核的主要内容第十六条缴存业务稽核内容:(一)计划归集和实际归集完成情况稽核。(二)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合规。(三)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调整是否合规。(四)各类补缴手续是否齐全、合规。(五)各项业务是否按规定及时入账,是否定期与缴存单位、个人对账。(六)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及时汇缴分配,是否有长期挂账待分配、损害缴存客户利益的情形。(七)对断缴、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否进行催缴。(八
7、)对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否履行报批手续。(九)单位职工录用、退休、辞退等是否及时办理设立、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十)其他需要稽核的内容。第十七条提取业务稽核内容:(一)提取手续是否齐全、真实、合规,是否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审批与复核。(二)非销户类提取的金额、余额及提取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三)职工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的,出境定居等情形提取时是否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四)有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违规核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五)各项业务资料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及时归档。(六)其他需要稽核的内容。第十八条贷款业务稽核内容:(一)计划贷款
8、、实际贷款发放,贷款回收和逾期情况稽核。(二)贷款发放是否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真实、合规。(三)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资金划扣是否合规。(四)对借款人征信状况、购房合同、房屋套数、首付款等相关情况是否进行真实性调查。(五)与借款人、产权所有人、房地产企业、委托银行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是否完整、真实、合规。(六)抵押物产权是否明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七)按揭贷款楼盘审核是否合规,委托贷款抵押权证是否合规。(八)是否监督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对逾期借款人进行催收。(九)各项业务资料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档案是否完整。(十
9、)其他需要稽核的内容。第十九条资金核算、会计结算、资金存储、增值收益稽核内容:(一)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岗位责任是否明确;是否做到日清月结,凭证入账;银行开户是否按国家规定执行,月末是否及时和各受托银行对账,做好银行余额调节表,未达账项是否及时处理;资金存储是否规范、安全。(二)印章、支票、收据及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是否安全、规范、完整;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资金调拨、资金结算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账表、账账、账证是否相符,贷款本金和利息是否足额回收并入账,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增值收益是否真实,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规定等。(三)财务周报、月报、季报、年报统计数据是否准确;信息披露报告是否真实
10、准确。(四)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地为缴存职工结息并记账;各项手续费的计提标准、审批和支付程序是否合规。(五)增值收益分配程序是否合规,是否专户存储,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提取使用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六)其他需要稽核的内容。第二十条财务管理稽核内容:(一)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整。(二)财务预算编制、执行、调整是否按有关规定报批。(三)管理费用支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管理经费财务会计档案整理归档是否合规。(五)其他需要稽核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稽核内容:(一)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相应台账。(二)固定资产购置、入账等程序是否合规。(三)固
11、定资产报废、毁损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核销处理。(四)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报废、报损等)收入是否全额入账。(五)机房、电脑、办公设备是否定期维护管理。(六)其他需要稽核的内容。第二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稽核内容:(一)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项系统操作是否严格按照计算机管理办法和分级授权制度进行操作。(二)业务数据库是否建立数据备份,实行异地存放,并具备严密的数据存放措施。(三)网络运行是否畅通。(四)是否存在计算机使用安全隐患,是否按制度规定操作。(五)信息系统、网络维护以及机房管理等相关资料是否完整保管。(六)12329热线接通、回复、处理情况是否达到合同约定要求。(七)其他需要稽核的内容
12、。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稽核内容:(一)是否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二)各项业务档案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归档。(三)档案归档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四)公积金中心印章、协议、合同等重要物品资料是否分类、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第六章稽核工作要求和程序第二十四条日常业务稽核工作:(一)稽核人员在每个工作日时间,通过业务系统办理业务查询模块中对当天发生的归集、提取、贷款、财务等业务按规定进行随机抽查,每类业务抽查不少于30%,并在系统中做好相应抽查记录。(二)稽核人员每月初向中心提交上月稽核报告,提出稽核发现问题和整改意见。(三)各业务科室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稽核科室报告整改情况;稽核科室应
13、对整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四)稽核人员应当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稽核档案。第二十五条专项、专案稽核工作:(一)制定稽核方案。确定专项、专案稽核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经中心领导批准后实施。(二)发送稽核通知。实施专项、专案稽核时,应向被稽核科室下达专项(案)稽核通知书。内容包括:被稽核科室名称,稽核的目的、内容、时间,被稽核科室配合稽核工作的具体要求。(三)编制稽核底稿。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取得问题证据,并编制内部稽核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记录清晰、准确、证据充分、相关内容真实完整。业务稽核记录应由相关人员当面签章认证。(四)形成稽核报告。稽核工作结束后,及时拟制稽核报告,报中心领
14、导审批后向被稽核科室下发稽核问题通报。(五)跟踪落实整改。被稽核科室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稽核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稽核科负责跟踪落实。(六)建立稽核档案。稽核人员应建立稽核档案并妥善保管。第七章稽核结果运用第二十六条经稽核发现有下列行为的科室和个人,由内审稽核科建议中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以及隐匿、篡改、毁弃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文件、业务资料和台账凭证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阻挠稽核人员行使职责的。(四)其他违规行为。第二十七条稽核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XX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内审稽核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