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降薪法规及典型案例学习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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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岗降薪法规及典型案例学习手册目录-法定情形下调岗的规定.51、协商一致调岗52、医疗期;隔岗53、不胜任工作调岗54、孕期调岗55、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调岗56、职业禁忌及健康损害调岗57、推定认可调岗68、脱密期调岗相关规定汇编61.北京62、青岛63、江苏64、上海7二非法定情形下调岗规定.7一、基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调岗的规定71、全国层面规定7二、基于合理调岗需求的规定72、广东73、广州地区73、上海86、惠州97、泸州市98、佛山市109、浙江省10三用人单位调岗应当注意的问题.101、用人单位非法定情形调岗应注意哪些问题102、调岗行为本身需要具备的条件11四、调词常见问题.11问

2、1:用人单位作出调岗决定劳动者是否应无条件服从?11问2:劳动合同约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是否有效?11问3:劳动者不能胜任现有工作岗位能不能随意调岗?12问5:保密协议规定涉秘人员合同终止、解除前公司有权调岗”是否合法?12问6:不能胜任工作的调岗能不能同时调薪?13问8:部门取消能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14问9:再次录用的劳动者调岗后能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14五.调岗相关典型案例.15案例1(深圳地区):15案例2(广州):15案例3(佛山):15案例4(中山):16案例7(上海):17案例8(天津):17案例9(重庆):17案例10(箱):18案例12(苏州):18案例13

3、(无锡):18案例14(济南):19案例15(就又):19案例16(长沙):19案例17(呼和浩特):19案例18(X):19案例19(北京):20案例20(佛山):20案例21(杳又):21zt调谢通知范本.22-法定情形下调岗的规定1 .协商一致调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T分。2 .医疗期满调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4、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 .不胜任工作调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 .孕期调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版)第6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抖淇他能够适应的劳动。5 .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调向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

5、规定办法(2017年2月1日)第十九条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6 .职业禁忌及健康损害调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第二十一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市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第三十六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

6、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7 .推定认可调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8 .脱密期调岗相关规定汇编1 .北京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2年2月1日)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鹿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7、2 .青岛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2015年3月1日)(十二)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六个月内,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但用人单位不得降氐劳动者的劳动报酬。3 .江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邀口期不

8、得超过六个月。4 .上海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二.非法定情形下调岗规定-基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调岗的规定1,全国层面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一、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周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

9、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周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二.基于合理调适需求的规定2.广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身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身位后

10、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齿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不M尝的,不予支持。3.广州地区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2014年5月26日)2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二十二条并不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协商一致的规定。关于条文中的生产经营

11、需要,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客观上的调整需要,而且不是刻意通过该种方式给劳动者制造障碍或迫使劳动者离职的,都可以认定为生产经营需要。关于工资水平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3.上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六、关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问题(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者虽无明确书面约定但已通过实际履行等方式默示调整了原合同约定的,视为双方对变更达成一致。(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

12、者采取保密措施等情形下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合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三)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工作内容与工资报酬的有关调解,当事人可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调整的约定,但调整的调解和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调整合理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

13、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劳动合同变更的事项,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2)6号】(2002年2月6日)(十五)、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调整劳动者岗位发生争议的,应如何处理?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交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

14、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4,江苏江苏省高院、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一【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等原因而采取降薪保职、降薪休假等变更劳动合同措施,且与劳动者以相关文字记载或实际履行行为达成变更合意后,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请求确认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不予支持。5,中山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11.01)9.2【调岗、调酬的处理】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有明确的书

15、面约定,或者虽无明确书面约定但已通过实际履行等方式调整了原合同约定且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对变更达成一致。(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采取保密措施等情形下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合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三)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工作内容与工资报酬的有关条款,当事人可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调整的约定,但调整的条款和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调整合理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6 .惠州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2012年12月20日)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向位的,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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