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三个环节”提升检察建议工作情况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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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抓好“三个环节”提升检察建议工作情况报告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具有源于案件办理、归于社会治理的鲜明特点,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中,存在一些检察建议内容较为简单、说理性论证笼统、监督事项表层化、随意制发等问题,影响检察建议工作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明确提出,要推动检察建议从“办理”向“办复”转变。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提升检察建议工作质效是重要方面,这就要求新时代的检察建议工作应当更加

2、注重质效引领。为此,应抓好检察建议制发前、制发中、制发后三个环节持续发力,着力提升检察建议工作质效。一、抓好制发前环节,着力提升检察建议的精准性检察建议制发前的工作充分是否决定一份检察建议质效高低,也是检察建议能否起到应有监督效果的前提和基础。(一)选准制发方向,提升主题契合度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既要从政治上着眼,又要从法治上着力,全面履行检察职能。通过检察建议方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应契合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工作宗旨。一是聚焦为大局服务。服务大局是检察工作的重要政治责任,是贯穿检察工作的主线。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聚焦服务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

3、展大局,对涉及维护稳定、扫黑除恶、企业权益平等保护、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深挖个案背后的共性问题,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消除制约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违法犯罪隐患和监管漏洞。二是聚焦为人民司法。应聚焦群众关心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城乡社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整体防控、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等领域难点痛点问题,深入查找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通过制发高质量的检察建议,及时弥补监管漏洞,护佑人民群众幸福美好生活。三是聚焦为法治担当。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4、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履行检察职能,要立足于法律监督这一属性来开展,重点围绕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综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全面提升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二)依靠数字赋能,提升线索发现力做好新时代的检察建议工作,必须增强数字思维、数据理念、数据意识,充分释放数据效能,提升线索发现能力。一方面,坚持“眼睛向内”,在用好检察内部数据方面下功夫。充分挖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检察案例库、检察文书库、检答网、正义网等方面的数据资源,从数据中总结规律,发现监督线索。另一方面,积极拓展和合理适用外部数

5、据,推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信息共享。运用大数据手段筛查、比对、归集违法犯罪信息,加强对社保、医保、税务、国土、市场监督、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的监督线索的分析,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解决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探索建立源头预防、前端治理工作机制,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三)深入调查核实,提升检察建议的针对性调查核实是制发检察建议前的重要工作,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了检察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采取的有关措施,并要求通过调查核实应做到事实清楚、准确。调查核实应多采取实地走访的形式,面对面查找问题。承办检察官应主动深入被建议单位、相关部门,通过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在全面了解该单位规章制度、

6、管理流程、专业知识等情况的前提下,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特点、规律,找出问题症结,确保检察建议切实可行。要积极借助“外脑”,对涉及专业领域问题,应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意见,确保建议事项的准确。要积极运用科技手段赋能调查取证,夯实证据基础,缩短调查时限。二、抓好制发环节,着力提升检察建议的规范性规范性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要素,在检察建议制发过程中,应提升检察建议的规范性,提高检察建议书质量。(一)准确适用检察建议类型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5条,检察建议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等类型。不同类型的检察建议适

7、用的情形不同,在制发检察建议时,应根据需要监督纠正的不同问题,把握好各类检察建议的性质特点、功能作用准确适用。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适用情形比较明确,不易产生错误。但是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作为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易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产生混淆,应认真区分。应当从被建议单位的选取、检察建议事项所属领域、涉及的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公益受损情况、建议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于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及最高检有文件明确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领域,存在公益受损害,需要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性问题进行监督的,优先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在办理同一类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有关

8、单位存在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建章立制、加强监管、改进工作的,可以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二)规范检察建议文书制作检察建议文书总体应做到内容完整、说理充分、建议合理、语言规范。所谓内容完整,是指不同类型的检察建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有关规定、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及其他建议事项。所谓说理充分,一要阐明事理,说明建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二要释明法理,说明建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三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

9、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所谓建议合理,要求建议必须具备可操作性,符合被建议单位的实际情况,真正能够帮助被建议单位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应该遵循比例原则,充分考虑到被建议单位的实际情况,考虑人力、物力、财力的容许性。所谓语言规范,要求检察建议文书行文应当准确、清楚、朴实、庄重、凝练,尽量避免使用方言、俚语、生僻词语,尽量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使用具有强烈感情色彩、明显有违常识常理的用语。(三)规范检察建议审核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11

10、月24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进一步规定,“存在特殊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与同级人民法院会商解决”。所谓的“特殊情形”,主要指客观上没有必要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其他经检法沟通协商一致达成共识的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应当送本院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审核,制发的所有类型检察建议还应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对口业务部门和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备案。在审核过程中,应坚持必要审慎原则,既避免重复制发又避免遗漏项目,既做到“有数量的质量”,又做到“有质量的数量”。检察机关要重点把握好对检察建议必要性的审核。对于违法情形较轻或者问题比较轻微的不

11、宜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监督。特别是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制发时应更加慎重,只有当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某一特定单位或行业的共性问题时,才可以制发。如果被建议单位确实存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问题,但该问题已经被监管单位发现且提出纠正意见,或被建议单位在自纠自查中已发现且准备或正在采取整改措施,此种情况下就不宜再制发。(四)规范检察建议送达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18条,检察建议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送达,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拟采取宣告方式送达的,在宣告送达前应当与被建议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征得被建议单位同意。应拟定公开宣告方案,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

12、督员等第三方代表参加的,应当事先告知被建议单位。三、抓好制发后环节,着力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推动检察建议的刚性落实,是实现检察建议从“办理”向“办复”转变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抓好检察建议制发后环节。(一)加强跟踪督办检察建议不是一发了之,必须加强制发后的跟踪督办。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探索建立健全检察建议协同联动机制,通过府检联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通报反馈等制度,实

13、现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贯通协调。(二)用好抄送制度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同时,可以抄送同级党委法治建设、平安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事项,在向有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对办案中发现的涉及地区、行业管理制度上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在向涉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可以抄送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涉及违纪违法追责的,可以抄送纪检监察机关。(三)建立定期分析报告制度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检察机关应坚持能动司法,把法律监督职能向社会深层治理领域延伸,注重以检察建议促进

14、源头防范,推动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在源头、在诉前,切实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应就某一时期制发检察建议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从中发现本地社会治理中存在问题和发案趋势,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报送检察建议分析报告,重点报告检察建议整体运行情况、参与社会治理取得的成效、发挥的作用等,为党委决策提供法治参考。对于问题频发的单位,可以探索以检察建议专项报告的形式,就年度内向该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完善有关制度机制提出意见建议,专项分析报告可以同时报同级党委、人大。(四)推动将检察建议纳入党政考核体系推动将检察建议回复整改等办理情况纳入党政考核体系,细化考核指标、考核方式、考核程序,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复、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在考核时对相关单位扣除相应分值。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使绩效考核真正发挥对提升检察建议落实效果的促进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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