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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致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为督促和提醒全区各排污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我们将条例中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进行了梳理。一、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需在实际排污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XXXXXXXXXXX),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2、门(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mi,Jo二、排污单位依证排污。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三、登记管理类企业自行登记。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四、积极配合执法监督。各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感谢各排污单位一如既往地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工作给予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殷切希望各排污单位主动承担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让我们携手前行,共建绿水青山壮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