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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本级社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社有资产收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XX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XX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市供销社实际占有或依法享有所有权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市供销社向社有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层社)、农合联等出资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市供销社所有的权益。
2、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市供销社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包括市供销社出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以及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合伙企业等。本办法所称社有企业,是指市供销社拥有控制权的出资企业,包括市供销社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子企业。第三条社有资产属于市供销社集体所有。市供销社依法行使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市供销社依法享有社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四条社有资产管理原则:遵循为农服务和为民服务原则,为城乡居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遵循风险控制原则,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专业服务等方式,防止社有资产流失,防止廉政风险与法律风险;遵循保值增值原贝
3、L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实现社有资产效用最大化。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市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负责管理本级社属资产,依法依规对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社有资产进行管理监督。第六条市供销社成立的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资委),按照理事会授权,加强对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的监管。社资委的具体职责、人员任免等由市供销社决定。第七条社有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应当接受市供销社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市供销社、监事会报告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财务状况
4、,并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进行收益分配,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社有企业作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主体,应当完善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组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第九条市供销社履行对基层社社有资产的监管责任。市供销社根据县(市)域实际情况,可以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整合集聚社有资产和社会资源推进基层社并购重组,做实做强。第三章产权和运营管理第十条市供销社应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资产台账。第十一条市供销社严格执行市供销社“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涉及市供销社及
5、其所属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按照市供销社有关规定做好管理。第十二条市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业实施投资,要聚焦为农服务主业,决策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严格履行立项和审批程序,规范做好项目的组织与实施、运行与管理等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要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严禁为他人代持股权。要控制对外参股投资行为,完善审核决策机制,注重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不得为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和担保。第十三条社有企业担保和资金出借必须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经市供销社党组会议研究批准,严禁为参股企业提供借款,不得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提供借款、担保,不
6、得假借经营活动名义或通过贸易、代理业务及预付款等形式提供借款或对外拆借资金。第十四条对外转让社有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遵循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合理,鼓励社有资产转让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第十五条根据市供销社资产租赁经营管理办法对外出租社有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对不适宜采用上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的可采用市场比较、集体谈判等方式。第十六条市供销社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依照市供销社管理办法、企业章程等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社有企业的管理者。市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
7、兼任社有企业、基层社负责人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收益。第十七条市供销社应当完善社有企业绩效管理办法等制度,设置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合理的考核指标,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实行分类考核评价,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给予企业管理者相应的薪酬和奖惩。社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人力资源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和职工薪酬分配制度。第四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十八条重大事项是指对企业所有权益和企业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并需要审批(表决)、备案的事项。(一)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经营计划、修改企业章程;(二)企业合并、
8、分立、解散、改制,股份回购,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设立或撤并社有企业;(四)授权经营;(五)重大投融资,对外提供借款、担保、捐赠和资产抵押;(六)重大资产转让、处置或核销;(七)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八)企业管理者薪酬与业绩奖励;(九)企业重大法律纠纷;(十)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第十九条市供销社理事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管理和报告制度。根据掌握有力,管理适度的原则,明确规定需要审批或备案事项范围、报告程序和相关责任。第二十条社有企业、基层社、社有控股、参股企业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事项的,经充分论证和企业经
9、营班子或董事会讨论后,以书面形式报市供销社理事会批准。第二十一条市供销社及社有企业处置重大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及债权人的权益。第五章收益管理第二十二条社有资产收益包括出资企业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上缴或分配的利润(股利)、社有资产转让收入、社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出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社有资产收入等。第二十三条市供销社应当收缴出资企业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分配的利润(股利),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及时清收社有资产转让和出租出借收入。出资企业解散或破产,应及时组织或参与清算,收回投资清算收益。第二十四条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资本性支出,包括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等;费用
10、性支出,包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出,弥补社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监管支出,扶贫、救灾、捐赠、培训等公益性支出,科技教育支出,宣传支出等;其他支出。第六章监督第二十五条市供销社应当发挥监事会、财务、审计、纪检等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第二十六条市供销社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监督理事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方面的工作情况。第二十七条市供销社要加强对社有企业、基层社的财务监督,社有企业、基层社应当定期向市供销社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第二十八条市供销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体系,针对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社
11、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离任等开展审计,要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第二十九条市供销社应当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和改进对所属企业的监管工作,对造成社有资产重大损失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对失职渎职问题严肃追究。第三十条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出资企业的管控,建立内部常态化财务监督、审计和风险控制制度。出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法律顾问等制度。第三十一条市供销社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七章责任第三十二条市供销社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社有资产监管职责,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
12、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社有企业、基层社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市供销社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有资产监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二)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社有资产严重损失;(三)编报虚假财务报告掩盖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及社有资产流失情况;(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五)擅自转让、处置社有资产;(六)其他违反社有资产管理权限和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流失。第三十四条社有企业、基层社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纪给社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社有企业、基层社负责人在改革发展中出现工作失误,造成社有资产损失,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情形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视社有资产损失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纠错。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供销社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