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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战略研究专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战略研究专项(以下简称战略研究专项)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升科技创新战略研究服务决策效能,根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战略研究专项是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组织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和针对性的多学科、多层次研究活动,为我省科技创新决策部署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持。第二章支持范畴和项目分类第三条科技战略研究专项重点支持与我省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战略研判、
2、体制改革、产业创新、区域创新、资源布局、政策法规、技术预测、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科技治理、科技评价、科技情报等研究。纯技术性理论、纯自然科学理论、纯社会科学理论、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办法与制度等不属于专项研究范畴。第四条专项项目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指导类项目三类。重大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顶层设计、宏观研究、战略规划等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开展研究。一般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某一行业、领域或区域创新发展的关键核心问题开展研究。指导类项目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创新有关热点和难点开展研究,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管理职责如下:(一)省科技厅负责指南发布、项目立项
3、、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组织验收等工作。需求处室、专项管理处室、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司其职:需求处室负责承担选题凝练、项目初审、专家评审需求解读、过程指导等重要节点管理,为科技创新工作各项决策部署提供智力支撑。专项管理处室负责总体协调、统筹管理等工作,推动形成高质量研究成果。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科技厅委托,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形式审查、项目评估评审、成果管理等工作。(二)各市(地)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初审推荐和组织推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条件保
4、障等方面承担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在省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应具备良好的战略研究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条件保障能力、社会信用和科研诚信记录。(四)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经费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具备必要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第四章项目立项第六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发展需求,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采取公开竞争、定向委托(定向择优)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为完成国家、科技部、省委省政府有关科技创新决策部署的指令性、临时性重大研究需求,解决省科技厅根据工作实际提出的重大紧急研究需求,省科技厅可采取定向委托(定向择优
5、)等方式组织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科技创新团队开展研究。第七条公开竞争项目申报及立项程序包括:(一)发布指南。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发展需求,组织编制并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二)申报受理。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填报申报材料,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三)形式审查。省科技厅自行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四)专家评审。省科技厅自行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五)会议审定。省科技厅专项管理处室根据年度重点任务、专家评审意见综合提出立项建议,提请厅党组会议审议,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六)立项公示。
6、省科技厅对拟立项项目在厅网站公示。(七)项目下达。省科技厅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并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第八条定向委托项目申报及立项程序包括:(一)任务确定。省科技厅需求处室提出定向委托项目需求,包括立项依据、研究内容、研究成果、研究经费等,在与相关单位对接和调研基础上,确定项目意向承担单位。(二)通知申报。省科技厅专项管理处室向项目意向承担单位发送申报通知,项目意向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三)专家论证。省科技厅自行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四)会议审定。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省科技厅专项管理处室与项目意向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提请厅党组会审议,确定拟立项项目和委托
7、单位。(五)立项公示。省科技厅对拟立项项目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不O(六)项目下达。省科技厅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并与委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内容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第十条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合作单位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一并写入项目合同书。第十一条存在伪造或编造申报材料、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项目合同书、未按管理部门要求填报项目合同书等情形的,省科技厅应予撤销立项。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十二条项目实施期一般
8、不超过1年。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对接需求处室,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为相关工作决策、政策文件起草等提供咨询服务。项目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第十三条原则上不允许申请项目变更。项目实施期内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实施受到严重影响确须申请项目变更的,经需求处室同意后按照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变更管理工作规程办理。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保障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给予项目必要的经费配套或补充支持,确保项目资金合理合规使用。战略研究专项原则上不开展过程检查,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
9、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不允许列支设备费,实行经费“包干制”,无须编制预算,其他事项按照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1号)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231号)文件执行。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期内出现问题或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须终止合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按照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终止工作规程办理。项目承担单位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对已开展工作、资金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第六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第十七条
10、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内,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交结题申请和材料。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每个项目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半年。在项目执行期已全面完成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第十八条项目验收须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及查重结果报告单等相关材料。查重结果报告单应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其中主要研究结论和对策措施的文字复制比不超过10%。第十九条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网评验收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参照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要求办
11、理。项目验收前,须经需求处室对项目成果应用、工作配合等情况综合评定同意。第二十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省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共享项目研究成果及其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等及其应用成果,均须注明“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战略研究专项成果”和项目编号,省科技厅有权使用研究成果作为决策资源,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第二十一条项目成果涉及重大保密事项或数据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注明密级,并按相关规定加强保密工作。第七章项目绩效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根据专项实施进展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对项目实施成果绩效开展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评估机构或专家评估组开展,重点对决策支撑、管理优化、人才培养等作用发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存在弄虚作假、科研不端、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的,按照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名单管理工作规程列入科研诚信名单给予惩戒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