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草种质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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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林草种质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木、草种种质资源共享管理,促进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草种种质资源开放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公布可供利用的林草种质资源目录,列入目录的种质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第四条省级林草公共种质资源库应当切实加强库存种质资源保存监测和鉴定评价工作,定期报送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予以公告。其他种质资源库可自愿报送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第五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草种质资源开

2、放共享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林业种苗管理机构承担。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研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因科研和育种等需要获取可供利用的林草种质资源目录内的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七条申请利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交浙江省林草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省林业种苗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种质资源名称、用途、数量等进行核定。核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和申请人。申请利用的种质资源暂未列入可供利用的林草种质资源目录的不予受理。第八条申请人凭核定的浙江省林草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向种质资源保存单彳调出提取要求,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在收

3、到提取要求的5个工作日完成种质资源发放工作。申请人可以到种质资源保存单位自提,也可以要求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寄送,种质资源采集、寄送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九条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应当在完成发放种质资源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林业种苗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发放情况,包括发放对象、时间、种质资源名称及数量等。第十条对享有知识产权或有相关约定的目录外的种质资源,通过签订共享交流协议等方式,实行有条件共享利用。种质资源保存单彳调供时应当遵守相关法规或约定。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申请用途、利用承诺使用获取的种质资源,不得直接申请品种审定、新品种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对不遵守利用承诺的,两年内将不再核定其利用申请。申请人应当

4、及时向省林业种苗管理机构、种质资源发放单位反馈种质资源利用情况。第十二条鼓励种质资源创新利用,支持申请人通过获取的种质资源改良创制新种质、发掘新基因,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允许利用改良创制的新种质申请品种权、品种审定或其他知识产权,同时注明资源来源和利用情况。鼓励申请人向发放种质资源的保存单位捐赠创制的种质资源或其他种质资源,接收捐赠单位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回执。第十三条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种质资源信息管理平台,将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监测、评价、共享利用等信息录入信息管理平台。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种质资源库应当定期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种质资源相关信息。第十四条鼓励科研单位、

5、高等院校和种业企业开展种质资源省际合作交流,加强省夕M尤异种质资源引进利用,外省单位或个人申请利用本省种质资源可以通过成果共享、对等交换等方式进行。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种子法第十一条规定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2年1月21Ho附件:浙江省林草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doc附件浙江省林草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申请单位(个人)通讯地址及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内容种质资源名称种质形态申请数量使用用途申请人利用承诺申请

6、人承诺:1 .遵守林草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的法律法规。2 .不将所获取的种质资源直接用于获取商业利益,申请品种审定、新品种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不将所获取的种质资源直接提供给第三方。3 .及时向提供单位和省林业种苗管理机构反馈种质资源利用信息。4 .获得的种质用于各种研究时,其研究结果如发表文章、著作或申报成果,注明“所用XX材料由浙江省XX种质资源库提供”字样。单位负责人(申请个人):年月日(盖章)省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核定意见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年月日(盖章)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发放情况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年月日(盖章)本表一式三份,省林业种苗管理机构、申请人、发放种质资源的保存单位各留存一份。浙江省林

7、草种质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制定依据目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七条规定:种质资源开放共享的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有计划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种质资源是育种的物质基础,是国家战略性资源。种子法明确中央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的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依法开放共享林草种质资源对于促进我省林草种质资源利用和品种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提高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的重要举

8、措之二、主要内容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对象、利用目录、申请核定、资源获取、资源发放、创新利用、资源交流等。(一)关于依据目的。第一条规定,为规范林木、草种种质资源共享管理,促进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关于管理对象。包括第二条至第五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利用目录、管理机构,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草种种质资源开放共享活动。由于种质资源属于国家重要战略资源,按照种子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开放的种质资源,应当是纳入可供利用种质资源目录中的种质资源,据此办法规定,开放共享的目录来源于省级林草公共种质资源库,经省林业主管部

9、门审核汇总后予以公告,列入目录的种质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办法规定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草种质资源开放共享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林业种苗管理机构承担。(三)关于申请程序。包括第六条至第七条,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研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因科研和育种等需要获取可供利用的林草种质资源目录内的种质资源的,可以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浙江省林草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种质资源名称、用途、数量等,省林业种苗管理机构根据书面申请进行核定,并明确核定时限。(四)关于资源获取发放。包括第八条至第九条,明确申请人凭核定的浙江省林草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向种质资源保存单位提出

10、提取要求。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完成发放后向省林业种苗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发放情况。(五)关于知识产权。包括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十条规定对享有知识产权或有相关约定的种质资源,通过签订共享交流协议等方式,实行有条件共享利用。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申请用途、利用承诺使用获取的种质资源,不得直接申请品种审定、新品种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禁止向第三方转让。并及时向省林业种苗管理机构、种质资源发放单位反馈种质资源利用情况。第十二条明确申请人通过获取的种质资源改良创制新种质、发掘新基因申请品种权、品种审定或其它知识产权等有关规定。(六)关于动态管理。第十三条规定,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监测、评价、共享利用等信息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种质资源库应当定期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种质资源相关信息。(七)关于资源交流。包括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第十四条规定省际合作交流,明确外省单位或个人申请利用本省种质资源可以通过成果共享、对等交换等方式进行。种子法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按照种子法第十一条规定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八)关于实施期限。第十六条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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