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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村集体举债管理,防止发生新的不合理债务,确保村级组织财务良性运转,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XX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是指历年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偿还责任直接借入或拖欠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包括金融机构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应付未付款项等。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应遵循“村债乡管、量力而行、风险可控、有利发展”原则,实行举债审批制度。第四条全
2、县村级资产负债率警戒线总体控制在30%。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村级债务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结合经济发展情况设定本乡镇或各村债务规模警戒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规范村级债务核算,控制债务新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化解实施主体,承担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村级债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村级债务管理的监督工作。第二章财务管理第六条村级财务严格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制度,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严禁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弥补收支缺口。第七条村级
3、财务支出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大力增收节支,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公务接待、滥发补助、福利等不合法、不合规支出入账。严格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重大财务开支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第八条兴办村内公益事业,必须要有资金来源,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严禁举债建设。第九条各部门安排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和各类宣传、创建活动以及专项工作,严格按照“谁出政策、谁开口子、谁负责落实经费”,严禁村级组织举债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要求村级组织出钱出物开展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严禁向村
4、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和经费筹集任务。第三章存量债务管理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实行年度村级债务清理核查、逐笔审核、张榜公示、民主评议、社员股东认可后,锁定村级债务数额,并按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清理核实、审核认定结果,按债务的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变更完善债权债务台账,全额纳入村级账务核算管理。第十二条实行村级债务半年报制度,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的中旬前,由村向乡、乡向县逐级上报,掌握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第十三条村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村级债务县、乡、村三级动态监控机制,乡镇、村应建立债务档案资料。
5、村干部离任应详细结交债务手续。第四章新增债务控制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控债长效机制,规范村级举债行为,坚持执行“八不准”原则,从源头上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一)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二)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不准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不准举债兴建工程;(五)不准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六)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不准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八)不准“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第十五条严禁非经营性负债,历史债务未还清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债务。农村集体因经营管理需要确需新增债务
6、的,要严格执行新增债务申报制度。新增债务须先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村党组织、理事会集体讨论,提出举债项目、金额、对象、利率、还款来源、还款时间等,形成书面意见。(二)代表决议。由理事会将初步方案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由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说明举债可能造成的风险,听取代表意见,形成书面决议。(三)公开公示。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举债方案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四)审核审批。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总额10万元(不含)以下,举债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XX县村级
7、举债审批表(10万元以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举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举债方案经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填写XX县村级举债审批表(10万元及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进行公示后方可进行举债。(五)举债款项开具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电子),连同会议决议、XX县村级举债审批表报乡镇入账。(六)举债款项原则上要缴存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账户后通过转账支付。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合理控制债务规模。连续3年年经营性净收益20万元以内的村,债务规模警戒线为10万元;连续3年年经营性净收益20万至50万元的
8、村,债务规模警戒线为25万元;连续3年年经营性净收益50万元至100万元的村,债务规模警戒线为50万元;连续3年年经营性净收益超100万元的村,债务规模警戒线为100万元。超过债务规模警戒线的严禁继续举债。第十七条所有有债务的行政村制定“一村一策”债务化解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八条原则上村级举债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第五章债务偿还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村级债务化解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任期内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和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制定债务化解计划和方案,努力增收节支,逐步化解债务。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分析债务
9、形成原因和各类债务实际情况,通过清收债权、盘活资产、发展集体经济、增收节支、停息减债等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债务。第二十一条村级债务优先化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优先偿还农户、村级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并约定优先偿还债务本金。第二十二条各类偿还资金按照XX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村级账户直接偿还到债权人账户,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批准、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产生不良债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相关负责人党纪、政务处分。第二十四条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对不切合实际下达村级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升级达标计划任务等原因造成村级债务的单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