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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验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管理,指导各地区有序推进项目验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自治区乡村振兴资金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其他资金支持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验收。市级、县(市、区)级财政资金或其他部门支持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验收,可参照本验收细则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验收包括两个方面:工程竣工验收、总体验收。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收集管网系统、检查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等。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2、(一)施工单位验收申请书(模板见附件2)。(二)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图及竣工报告。(三)工程竣工结算书等结算材料。(四)工程监理报告。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要求:(一)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封堵排污口、污水泵站等)验收标准参照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与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中施工与验收等相关规定执行。(二)采用纳入污水管网处理方式,包括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或农村生活污水管网,相应的污水处理厂(站)具备处理能力且能够正常运行。管道、检查井和泵站设计应符合室外排水
3、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管道功能性试验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执行。(三)采用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方式,包括集中式污水治理项目和分散式污水治理项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应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7)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构筑物验收功能性试验可按国家现行标准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执行。污水和污泥处理设备、电气设备等设备验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态处理设施的处理效果应达到设计要求
4、,相关工艺运行参数可按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执行。新建处理规模大于2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口鼓励安装流量计,应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设置采样位置,并设置永久性明显标志。验收项目宜包括设施处理前后水质水量指标。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向项目业主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二)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项目业主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竣工验收监测、资金审计、整治效果评估等工作,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三)项目业主组织完成工程结算并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可选择具备资
5、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审计。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原则通过和不通过三个等级。对验收结果为不通过的,应持续整改完善直至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项目稳定试运行1个月以上,项目业主将验收结果报送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在90日内向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项目总体验收申请。第三章总体验收第八条总体验收的主要内容:(一)审查项目是否达到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二)审查项目执行情况。有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问题;因特殊情况,调整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及投资的,是否经过原审批部门同意并备案。(三)审查概预算与决算。主要包括概预算文件是否完善,决算报告和财务决算说明书是否编
6、制完成。(四)审查招标投标情况。项目的采购、设计、施工等是否按有关法规和文件进行招投标。(五)审定项目主要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六)审查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七)村民满意度调查,是否存在村民有效投诉。(八)审查综合整治效果。(九)审查项目运行维护保障措施。第九条总体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竣工验收报备表(模板见附件3)、竣工验收书(模板见附件4)。(二)项目立项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下达文件。(三)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单体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四)项目招标投标资料、签订的合同、协议,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7、协议。(五)项目建设档案材料。(六)项目资金财务决算报表及凭证复印件,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除外)。(七)试运行水质监测报告(户用型的分散式设施及纳入污水管网处理的项目不用提供),村务公开资料,相关图片等资料。(八)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九)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制度及运行管理费用落实情况。(十)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总体验收程序:(一)项目业主通过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向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项目总体验收申请。(二)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收到总体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开展项目总体验收。总体验收工作可邀请设区市财政、住建等部门参加。(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验收结果组织复查
8、或抽查。第十一条总体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应持续整改完善直至合格。对验收结果为合格的,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的,评为不合格项目:(一)未经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原立项部门批准,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且未按规定申报的。(三)未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的。(四)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经制度行为的。第十三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验收结果组织复查或抽查,对复查不合格或市级验收限期整
9、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验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细则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细则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批复未验收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按原批复要求并参照本验收细则进行验收。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验收流程图县级人民政府(责任主体)应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或 有关主管部门、政府平 台公司等作为项目业主项目业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 方式选择经合法登记 注册且具有相应资质 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开展 工程竣工 验收工程竣 工验收 结果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 请后,项目业主可委 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 构按
10、照国家有关标准 和规范,开展竣工验 收监测、资金审计、 整治效果评估等工 作,及时组织工程竣 工验收和竣工决算。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且项目稳定试运行1个月 以上,项目业主在工程竣工后90日内提出项目 总体验收巾清,并按照细则第九条提交材料。开展总体验收竣工验收申请表(模板)致建设单位:本申报工程项目已经按合同要求,于年月日完工,验收文件也己准备就绪,特申报对本表所列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申报日期:年月口建设单位:签收日期:年月日随同报送的主要验收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2345678监理单位意见口不具备验收条件,满足条件再报。口补充报送文件,内容专文通知。口
11、已通过审核,并即时报告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具体事项专文通知。监理单位:(公章)签证人:签证日期:年月日工程名称:合同号:NO:施项目竣工验收报备表(模版)项目名称工程地点设计单位项目编号施工单位项目类型监理单位工程规模开工日期年月日工程造价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编号交工日期年月日建设内容竣工验收报备申请:施工(建设)单位已按合同和设计图纸(或方案)完成了该工程,并进行了自查自检和验收,竣工资料已汇集成册,特此向主管部门报备。建设单位签章施工单位签章年月日项目竣工验收书封面(模板)XX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竣工验收书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位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验收组织部门验收日期年月日工程项目编
12、号一、治理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类型工程概预算工程决算参建单位及资质单位名称资质检查情况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其他单位二、验收所需文件及资料情况序号名称检查情况1验收申请书2工程竣工报告3工程监理报告4工程竣工结算书等结算材料5项目立项资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下达文件6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7工程质量检验报告8项目招标投标资料、签订的合同、协议9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协议10项目建设档案材料11项目资金财务决算报表及凭证复印件,工程决算审计报告12项目验收环境监测报告13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制度及运行管理费用落实情况14其他与项目验收有关的材料三、治理工程
13、文件审查(批)情况序号名称审查(批)机关审查(批)文号与时间检查结果1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2初步设计报告3施工图设计报告4设计重大变更文件5工程概算报告6项目审计报告7其他需要审查事项四、工程竣工验收组意见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对工程质量(基本要求)的检查意见:对工程实物的检查意见:对工程外观的检查意见:对文件、资料的检查意见:对工程投资决算的检查意见: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综合意见:要求进行整改的意见:五、被验收单位意见建设单位意见:负责人:监理单位意见:负责人:施工单位意见:负责人:设计单位意见:负责人:其他(勘查、监测)单位意见:负责人:验收组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签名组长竣工验收组签字成员成员成员成员成员成员成员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