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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企业海外研发机构资助实施细则一、支持对象完成海外研发机构并购或注册成立程序,且该机构运行对我省做出实际贡献的企业。二、支持条件申请资助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依法在黑龙江省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在国(境)外科技相对发达国家或地区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依法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利用当地资源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研发内容包括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开发、引进,以及对技术适应性的改进。海外投资手续齐全,实际运营两年以上。(三)海外研发机构需符合黑龙江省产业政策,有明确的研发领域,以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具备一
2、定研发基础和人才队伍。海外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100O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工作场地和科研设备,研发人员5人以上,有实质性的研发项目,科研成效良好,已产生2件以上的相关专利申请或授权,科研成果在国内得到转化和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三、支持方式及标准省内海外研发机构资助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5%、最高200万元资助。四、工作程序(一)省科技厅下发申报通知,申报海外研发机构资助的企业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1 .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税务登记证明;2 .企业海外投资核准证书(商务部门颁发)和境外机构注册登记证明;3 .企业关于直接投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
3、决策文件,海外并购的提供海外并购合同或控制方证明(股权证明等);4 .海外研发机构资金投入清单及资金汇出等相关证明材料,海外研发机构已投入研发项目经费清单、费用支出凭证、已开展的研发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5 .海外研发机构工作场地和科研设备证明材料;6 .海外研发机构人员名单和科研经历证明;7 .海外研发机构与境外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研发合同(协议);8 .海外研发机构相关专利申请或授权证明材料;9 .海外研发机构科研成果在国内得到转化和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二)省科技厅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拟
4、资助名单,并履行厅会议审议程序。(三)拟资助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待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五、监督与管理(一)受资助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开展技术研发、技术购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技术转移服务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资助资金。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财政资助资金的企业,除追回资助资金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省科技厅对海外研发机构的绩效目标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