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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申报园区名称:申报园区地址:运营主体名称:(盖章)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签名)园区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号:电子邮箱地址:申报日期:园区基本情况园区成立时间投资总额万元园区规划总面积ma已建面积IB2园区运营模式园区运营主体名称入驻企业总数入驻广告企业总数上年度园区企业营业收入合计万元其中广告企业广告营业收入合计万元当期园区企业营业收入合计(年月至月)万元其中广告企业广告营业收入合计万元审核意见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审查意见(盖章)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意见(盖章)认定评估小组结论(具体评估意见另附页)组长签字:市市场监管局审核意见业务处室:分管领导:X广告产业
2、园区入驻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万元)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广告产业园区规范建设促进广告产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广告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推动上海市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报告制度。第二条经市市场监管局认定的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应按照规定报告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第三条报告事项为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进展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基础设施建设情况1 .建设面积
3、(单位:平方米)(1)规划建设总面积;(2)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建成面积;(3)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在建面积。2 .建设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单位:个)(1)规划建设项目;(2)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建成项目;(3)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在建项目。(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提供服务情况1 .市场交易平台;2 .金融服务平台;3 .专业化技术支持平台;4 .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平台;5 .市场推广平台;6 .信息交流平台;7 .产权保护平台;8 .综合基础服务平台;9 .其他服务平台。(三)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单位:万元)1 .基本情况(1)计划总投资;(2)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完成投资;(3)本报告年度已完成
4、投资。2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1)专项资金使用基本情况(含资金使用台账、支持的具体项目、项目进展和绩效等);(2)专项资金使用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3)园区关于专项资金使用的制度;(4)地方财政部门关于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及执行情况;(5)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报告。3 .地方财政和社会投入资金使用情况(1)截止报告日地方财政投入资金累计数额;(2)截止报告日社会投入资金累计数额。(四)园区经营及入驻园区企业情况1 .园区经营基本情况(1)报告期园区广告经营收入及与同比情况(增加或减少);(2)报告期园区广告经营收入占园区技工贸总收入比例(%)。2
5、 .园区企业情况(1)截止报告日园区企业总数;(2)截止报告日广告产业及直接关联产业企业数。3 .园区数字化转型情况(1)截止报告日园区数字广告市场主体总数;(2)报告期园区数字广告经营收入及与同比情况(增加或减少%);(3)报告期园区数字广告经营收入占园区广告经营收入比例(%);(五)园区建设运营组织管理情况1 .报告期内园区运营、管理的主要工作;2 .园区管理制度(无新增制度可报告无变化);3报告期内园区参与全国、地方广告业活动情况;4 .报告期内园区服务全国和地方经济文化社会活动情况;5 .其它园区工作信息。(六)政策保障情况6 .领导机制(1)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指导园区工作情况;(2)
6、与推进园区建设有关的其他情况。7 .地方政府关于支持园区建设以及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措施(1)已报告过的政策措施文件名称;(2)本报告期新出台的政策措施文件原件。(七)社会效益综合评价分析1 .园区建设对当地广告业集约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作用简述。2 .园区建设对当地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用简述。第四条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年度报告信息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于2月20日前报所在区市场监管局。未到年度报告时间,如有重要情况,应当进行专项报告。第五条广告产业园区运营主体为报告主体,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告,加盖运营主体公章,报所在区市
7、场监管局。同时提交报告电子版。园区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对园区报告签署意见,于2月25日前报市市场监管局。第六条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于报告失实或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计入园区日常管理考评记录,并通报园区所在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广告产业园区认定考核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上海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工作职责】市市场监管局履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依照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认定、考核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的评估工作。第三条【评估指标】评
8、估指标包括认定评估和考核评估。认定评估指标依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考核评估指标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内容。评估指标由职能处室组织专家讨论后形成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生效。评估指标应当有利于客观评价广告产业园区发展水平,以及园区在促进当地广告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作用和潜力。第四条【工作方案和经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园区申报或考核计划,制定工作方案,组建评估小组,组织开展园区认定、考核评估。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估对象、专家构成要求、进度安排等内容。相关工作经费由市市场监管局承担。第五条【评估小组要求】对每一次认定或考核均单独组建评估小组,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
9、由市市场监管局邀请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广告业及关联行业专家和学界专家组成,邀请范围不限于本市,与评估对象园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在相应园区评估工作中应当提出回避。专家管理参照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评估工作要求】评估小组应对照评估指标对评估对象园区开展评估,应当认真审阅园区申报材料并开展实地考察,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文件资料、走访园区有关机构和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客观了解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评估小组对园区开展实地考察、论证和评估,不得影响评估意见的独立性。第七条【评估结果通知】评估小组应出具评估意见,书面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正式的认定、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评估园区及园区所在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