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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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春市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州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非生产性支出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管理方面的各项开支。主要指村(组)干部报酬、办公用品、差旅费、帐表纸张、报刊费、邮电、水电、党群活动室管理维护、村干部培训、表彰及其它费用。第二条:非生产性支出凭证在注明用途由经办人签字的前提下,3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委会主任审批签字;300500元的支出由村委会主任和村书记审批;5003000元的支出由两委会议讨论决定;3000以上支出应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所有支

2、出票据要经民主理财小组盖章。乡(镇)农经中心审核,乡镇政府审批后方能入帐。第三条:村两委会人员公出,差旅费参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旅差费标准执行。1、伙食补助费,在本乡(镇)范围内办事,不予补助;到市内出差,当天往返每人每天补助8元;到市内当天不能往返和到市外出差,每天每人补助15元。2、住宿费,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本市内每人每天不得高于20元;外地每人每天不得高于30元。3、车船费按票价实报实销,夜间乘坐硬座列车,按票价60%给予补助费;乘坐硬席卧铺的,不予补助;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轮位(统舱)超过8小时的,每人每夜补助15元。4、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或软卧包箱的要从严控制。确

3、需乘坐的,需事先经村领导班子和理财小组同意,并经乡(镇)政府批准,方可乘坐,否则不予报销。5、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10元,出租车票一律不准报销。6、出差人员除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外,不许再报销餐费。第四条: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第五条:村干部报酬及各类人员报酬。村干部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妇女主任。村干部报酬分基本报酬和奖励报酬。村干部基本报酬,从2010年开始实行按月发放制度,村干部基本报酬按月发放工作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基本报酬用于按月发放的部分应不低于70%,其余30%依据年终考核结果确定标准并发放。村干部奖励报酬,由乡(镇)政府根据村干部对集体经济的贡

4、献及村工作考核情况,经市委组织部门批准,从当年村集体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支出。年终随基本报酬一并发放。1、村干部及其他人员基本报酬标准,从2010年起提高全市村“两委”成员基本报酬标准: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每人6000元/年,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一肩挑”的每人IoOOO元/年,副书记、副主任每人5000元/年,“两委”委员每人3500元/年。村妇女主任、计生主任、报帐员、团组织书记、民兵连长享受“两委”委员同等待遇。调整提高村“两委”成员基本报酬标准所需经费根据吉林省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暂行办法吉财综2009727号文件精神,按照“原经费渠道不变,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补助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与转移

5、支付捆绑使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一块”的原则筹集,不足部分列入市财政预算。2、村妇女主任兼计生主任的基本报酬要达到村主要领导基本报酬的85%。村妇女主任、计生主任不互相兼职的经乡镇政府考核称职的,村妇女主任、计生主任的基本报酬要达到村主要领导基本报酬70%;基本称职的村妇女主任、计生主任的基本报酬享受“两委”委员同等待遇。3、其他成员(治保主任、护林员、生产组长、妇女组长等)工资由乡(镇)政府根据村组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确定。4、村其他成员兼职的,按照其基本报酬的30%增发报酬。村干部不得领取误工补贴。5、对完不成乡(镇)落实的各项工作任务的村干部,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称职的扣发

6、10%基本报酬。6、奖励报酬乡(镇)政府要从严掌握,通过发展村企业、集体有创收的,可按增加集体生产经营纯收入10%奖励村干部,集体分配方案由乡镇政府确定。不得从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第六条:村集体订阅报刊费要量力而行,每年报刊费不得突破省里规定的600元限额。第七条:每村只保留一部设在村办公室的公用电话,公用电话用于村集体对外联系公共事宜使用,农民个人有事需要使用时应按标准收费。对安装在村干部家的公用电话或使用村干部家的电话,电话费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每月不得超过30.00元。移动电话费一律不能报销。第八条:各种节日及文体活动,如慰问老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军烈军属的款项,可在公积公益金中列支,公积公益金出现赤字改为年费用列支。第九条:违反上述规定,由市农村财务审计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第十条: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按上级政策法规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农村经济管理站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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