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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卓越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卓越工程师人才队伍的重要指示,深化我校专业学位培养教育改革,进一步服务区域重大需求和国家重大战略,探索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工程师培养体系,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卓越培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依托重大科研任务,实施从指标配置、招生录取、实践创新及日常培养到质量保障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强化学科交叉和产教融合,培养一批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工程科技人才。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学校每年定期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2、各招生学院均可申报。项目申报应满足下列条件:1.优势特色主题。申请项目应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区域高质量发展、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等重大学科交叉需求,跨学院、跨专业学位类别整合资源,凝练特色鲜明、目标清晰的项目主题。2 .卓越导师团队。组建一支跨学院、跨专业类别或专业领域的导师团队(简称团队)。团队应由1名承担重大科技或工程项目的首席教授领衔,并配备若干名(一般不少于10人)高水平的校内和行业企业导师(一般不少于5人)。团队应有满足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和充足的科研经费。3 .专项培养方案。在满足对应学位点培养方案要求下,构建特色的培养方案,通过各参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执行。项目须开设3门及以
3、上与项目主题密切相关的项目必修专业课程,其中应包括1门及以上围绕解决复杂工程问题、融合本项目主干专业课程知识点的校企联合课程。项目须制定具有特色、且不低于招生学位点要求的毕业和学位申请标准。4 .产教融合基地。应有一个以上联合知名企业设立的产教融合基地,能够为每个研究生提供半年以上的学习和生活条件,便于开展实践课程教学、专业实践实训、课题研究及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等活动。优先支持与行业龙头企业共建实践教育基地的申报项目。5 .专门管理机构。项目实行首席教授负责制;首席教授所在学院为该项目的牵头学院,负责为项目提供支撑和协调,并负责组建项目培养委员会,负责项目的招生和培养等各项具体事宜。委员会主任一
4、般应由首席教授担任,参与学院分管院长或学位点负责人、研究方向负责人、行业企业专家担任委员(其中,来自行业企业的委员至少2名)。第四条牵头学院联合其他专业学位招生学院对项目进行充分调研、协调,每年6月底前提交申请,研究生院组织论证并经学校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第三章招生与培养第五条学校组织发布项目的招生简章,每个项目的研究生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0人。第六条牵头学院会同参与学院应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做好校内导师和企业导师的推荐和宣传,吸引优质生源报考。第七条项目研究生实行校企双导师(组)制培养,导师选聘应符合学校规定的招生条件和聘任程序。第八条项目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学籍、党组织关系、党建、思政及评
5、优评先等日常管理归口招生专业所在学院管理。第九条项目研究生根据项目培养方案,在导师组的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选修相应课程。第十条项目应重点建设13个研究生实践教育基地,打造若干省级或国家级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牵头学院须与联合培养单位落实每位研究生的实践研究场所、研究课题,给予专业技术指导,保障生活条件和工作安全。第十一条鼓励项目与世界一流高校及科研机构等交流与合作,选派研究生参加高质量的国际学术交流,鼓励项目团队与国际合作机构联合授课、联合指导研究生、开展科研合作等。鼓励项目开展创业教育,促进研究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提升。第十二条项目应统一组织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位论文(预
6、)答辩等。第十三条项目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毕业审核及学位授予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第十四条各项目应根据研究生未来职业发展需求,探索与职业资格衔接、强化行业产业协同、人才供需反馈等的新机制。第四章考核与评估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年度考核制度,考察项目的运行情况和建设成效。考核指标包括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建设、导师团队建设、实践基地建设、人才培养质量、学位授予情况、学生职业能力提升、学生就业质量以及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重点考察产教融合和学科交叉创新做法和成果。第十六条根据考核结果动态调整招生指标,考核发现存在严重师德师风问题、重大质量问题、重大责任事故等问题,予以暂停招生进行整改,整改通过后按照新项目重新立项申报。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满三年后进行专项评估,专项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停止招生。第五章其他第十八条鼓励各学院参照本办法,协调院内相关学位点资源,设立院级卓越培养项目。第十九条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