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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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方法建质(2002)173号建设部第一条为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建筑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做好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即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本方法所称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

2、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建设部公布的、采纳6项以上建筑新技术的工程。第三条建设部工程质量平安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会同科学技术司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以及应用成果评审工作。示范工程管理的详细工作托付中国建筑业协会(以下称示范工程托付管理单位)承办。第四条示范工程的立项条件是:新开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困难、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上述工程已经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可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的,可申报示范工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

3、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申报示范工程。第六条申报单位填写示范工程申报书,连同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文件,一式两份,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建设司审核后,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平安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第七条经示范工程托付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列为示范工程,并由部发文公布。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假如立项条件发生改变,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建设部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确定。第八条有关地区或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安排,每半年总结检查一次。示范工程托付管理单位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工程进行检查。第九条示范工程执行单位要实行有效措施,仔细落实示范工程

4、新技术应用实施安排,强化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速度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第十条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打算好应用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一式四份,按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提出申请。经其初审符合标准的,向示范工程托付管理单位申请应用成果评审。第十一条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一)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三)应用

5、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四)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干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六)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七)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八)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一)供应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

6、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评审专家组应依据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第十三条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由示范工程托付管理单位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5?人组成。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申报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从建设部工程质量平安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设立的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举荐的专家形成。

7、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项目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在某一新技术领域有较深研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专家库每三年更换一次。第十四条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评审专家必需仔细审查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和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看法。评审专家必需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隐私。评审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担当。第十五条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提出初步评审看法,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看法时,该评审看法不能成立。评审看法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第十六条示范工程通过评审,其中应用的

8、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常,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领先水平;新技术应用水平达不到国内领先水平常,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先进水平。第十七条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经建设部工程质量平安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会同科学技术司审定后,依据程序予以公告。第十八条各类优质工程的评比应优先从“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第十九条对已通过评审的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发觉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取消其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其次十条本方法由建设部负责说明。其次H一条本方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

9、收方法(建建技(1996)20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采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建标200512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对“采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平安,促进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我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干脆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三新核准”事项的特点,组织制定了“采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附“采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及其附件迄点击此处下载附件(附件大小: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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