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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1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一、门卫安全管理制度1、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培训中心,不得无故脱离岗位。2、注意观察进出培训中心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3、及时关锁培训中心门窗,经常巡视培训中心,确保培训中心财产安全。4、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培训中心领导反映和联系。5、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二.课堂教学制度1、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
2、学设备设施。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5、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三.设备设施检查制度1、成立培训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Q2、培训中心值月、值日领导要每天或每周检查设备设施情况。3、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培训中心领导汇报。4、后勤人员要及时维修、维护培训中心设施设备。四、饮水安全制度1、保证水源安全卫经常给饮水桶清洗、流毒。2.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五、课间管理制度1、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Q2、各班配备安全巡视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3、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六、物品放置安全制度1、严禁
3、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培训中心,一经发现立即没收。2、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课。3、培训中心涉及的一些有毒,腐蚀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七、用电安全制度1、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2、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3、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4、电源总闸安装的办公室人员在到校和放学时,及时开关闸刀。八、组织保障制度1、建立培训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培训中心安全工作。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3、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4、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九、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1、培训中心应
4、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6、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
5、,提高培训质量,构建良好教育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18)16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芒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
6、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午托班、晚托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保证教育质量。第二章设置基本条件第五条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Q第六条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管理制度。必须坚持拥护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规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
7、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明确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学校类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培训宗旨、业务范围、收费和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人员队伍应具有以下资质:(一)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二)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副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三)应当有专兼职结合、
8、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并且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机构聘任教师总数的15%o(四)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或者从业经历。(五)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不得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所聘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所聘退休人员、外籍人员等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学科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
9、独立的校园和校舍。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应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及消防安全验收,符合国家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选用民居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配备与学科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出我市普通中小学同期进度。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除具备以上规定的办学条件外,注册资金不
10、少于30万元。第三章日常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培训进度、上课时间必须与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一致,不得提前教学、超标教学、强化应试教学。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社会的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家庭作业。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
11、保险费。聘任教师发生变化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聘任教师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0内将新聘任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交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将教职工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决杜绝体罚、变相体罚、虐待、猥亵学生等行为Q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保障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要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师生安全。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
12、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用房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获取餐饮经营许可等证照,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集资。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纳税。第二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须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学杂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不得低于10万元,并随着物价上涨适当上调,学杂费专用账户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的,由
13、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补足。超过5万元的大额资金流动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只能在审批范围内开展培训,不得私自扩大培训范围。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出现或参与宗教、迷信、赌博等活动。第二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依法管理机构网站、公众号等,杜绝虚假宣传,杜绝发布或传播宗教迷信、谣言、虚假新闻等内容。第二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登记机关的年检评估。校外培训机构需于每年3月1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第二十六条校外培训
14、机构年检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检为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年检为不合格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二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随意终止。校外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终止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二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芒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提请芒市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
15、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2 .未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以及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3 .学科类培训未经备案审核,或培训内容与备案内容不符的,存在提前教学、超标教学、强化应试教学的;4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5 .超出公示项目及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收费或不按合同约定向学员退费的;6 .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范围、培训场所,或擅自新增培训场所的;7 .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达标,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第三十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1.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3 .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的;4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5 .发生较大安全事故,且培训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6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7 .擅自变更举办者,或违规出售、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8 .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年报的;9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行为的。第三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因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