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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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事关保障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主导、镇级

2、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镇(区、街道)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依法依规履责,统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安排,加强对镇审批宅基地监管,防止土地占用失控。镇(区、街道)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监管职责,制定实施细则、充实力量、健全机构,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宅基地审批管理接得住、管得好,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公开、公平、公正使用宅基地。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在村级组织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

3、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定期向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报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镇(区、街道)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落实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

4、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做好农村房屋危房鉴定、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组织编制农房设计方案图集、建设队伍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管理工作。二、严格宅基地标准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1 .先行试点,再全面推开。本通知试行的范围是:全市各试点镇(区、街道)、村,各试点镇(区、街道)、村的确定,由各镇(区、街道)统一申报。2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按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标准执行,其中房屋(含厨房、厕所)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

5、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农村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农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审批时与所在村级组织的约定,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从严控制农房建设体量,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超过10米。3 .强化规划引领管控。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镇(区、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不符合规

6、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要加快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明确规划发展村的建设用地规模,并按需编制村庄规划。对于不编制村庄规划的,需在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宅基地范围。在镇村布局规划中明确为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应划入(村庄)建设控制区进行管理。其他一般村庄原则上不允许新增自然村建设用地规模,待分类明确后再按照对应村庄分类进行规划管控。4 .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以市为单位,每年由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原则上不低于5%。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7、地区,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三、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一)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详见丹政办发2018255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1.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且没有进行安置的或货币化补偿的;2 .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子女)而现有的宅基地难以满足分户需要的;3 .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4 .外来人口迁家落户,且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原籍没有宅基地的;5 .因外出打工、上学

8、、服役、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且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住房的;6 .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需要翻建、扩建的;7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二)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8 ,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9 .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10 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后再申请宅基地的;11 申请宅基地的土地未确权或土地权属有争议的;12 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1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情形。四、依法

9、规范审批和规划许可管理1 .规范村级审核。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数、高度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Ho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区、街道)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

10、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公示期不少于10日),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区、街道)政府。2 .规范镇级审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区、街道)政府审核批准,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镇(区、街道)政府要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事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镇(区、街道)政府受理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镇(区、街道)建设部门牵头办理。要明确镇级农业农村、自

11、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在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涉及林木采伐的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办理规划许可;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水利、电力、公安、交通等部门的,镇(

12、区、街道)建设部门要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的,应尽量委托镇(区、街道)有关部门审查。镇(区、街道)建设部门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镇(区、街道)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镇(区、街道)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3 .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区、街道)建设部门要及时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

13、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区、街道)建设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区、街道)建设部门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设计或选用农房设计图集应当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抗震设防要求,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具有相应技能的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书、安全责任书,并报镇(区、街道)建设部门备案,镇(区、街道)建设部门应对农户建房全过程履行质量和安全监管职责;农户建房施工过程中,镇(区、街道)建设部门应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联合村委会到现场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14、,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农户建房完工后,镇(区、街道)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核查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履行拆除旧房且原宅基地交还集体等承诺,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五、工作要求1 .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街道)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宅基地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连续性、稳定性。市建立农村宅基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分管副主任为召集人,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

15、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为成员,协调推进有关工作,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和事项,有序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衔接等。各镇(区、街道)政府要按照市级联席会议制度架构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互通共享政策数据信息,联合开展审批监管,共同组织改革试点和盘活利用,协同处置信访矛盾与法律纠纷,推进管理重心下沉,有序衔接平稳过渡。2 .优化工作流程。各镇(区、街道)要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审批工作程序和办事指南,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附件27的样式,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3 .加强动态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区、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

16、监管责任,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监管,建立健全网格化巡查机制,压实巡查人员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并核实的违法违规建设,应责令违法违规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违规建设应按相关程序依法组织拆除,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村级要开展日常监管,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巡查制度,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4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六、其他本通知由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解释。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丹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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